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公正(2)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公正(2)

古今中外对公正观的不懈求索

公正又是一个历史和相对的范畴。公正的具体内容不是永恒的,而是有一定的历史依据,特别是有其经济社会基础的。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发展水平上,人们对公正的认识都会不同。公正观还受到社会阶层、文化传统、物质利益和情感道德等因素的影响。

中国古代思想中有着丰富的公正观念。早在战国时期的《礼记·礼运》就提出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大同理想。孔子所说“有教无类”和“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也体现了他的公平观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历代仁人志士尤其强调“为政之道”在于公正,提出了诸如“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心苟至公,人将大同”、“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治国莫先于公”、“以天下论者,必循天下之公,天下非一姓之私也”等思想。“公道自在人心”体现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公正观念。我国古代普罗大众对于执政掌权者有着朴素而强烈的公正诉求,但往往诉诸抽象缥缈的“天”或者寄希望于具体的“父母官”而非合理的社会制度,前者如关汉卿笔下窦娥口中“错勘贤愚”、“不分好歹”的“天”与“地”,后者如老百姓心目中“公正”的人格化身——刚正不阿、铁面无私的“包青天”。

西方思想史上的公正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以柏拉图为代表的等级论公正观,认为正义就是社会的每个人做他自己分内的事,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并各得其所。近代以来,公正成为政治哲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核心问题。关于公正的讨论主要在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社会福利等概念的基础上展开。例如霍布斯认为“正义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休谟指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洛克的权利论公正观认为公正的政府就是要保护人们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边沁的功利主义公正观认为政府和社会应当追求功利最大化,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罗尔斯和诺齐克公正理论有着广泛的影响。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强调平等的优先性,诺奇克的“持有正义论”则强调自由的优先性。罗尔斯认为,“正义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他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在他看来,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等——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他由此引申出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即基本权利平等、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和表现出明显平等主义倾向的差别原则(只有在对社会中处境最差者最有利的情况下,经济分配上的不平等才能被允许),且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由此,国家既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自由权,也必须通过干预来补偿最不受惠者以体现正义。诺奇克的正义理论则奠基于个人基本权利的至上性,提出了占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以及对不正义占有或转让的修正原则。他认为,只要能够保证每个人的财产持有都符合最初占有和转让的正义原则,那么整个社会便是公正的。由此,只有最小干预的“守夜人”型国家才是正义的。而对保障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强调优先于经济和社会利益分配,罗尔斯和诺齐克是一致的。其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是牺牲某些人自由权利以换取相对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容忍某种不平等也要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

西方近现代学者对公平正义的理论发展有值得充分借鉴的合理之处,特别是主张通过在社会基本结构或社会制度中体现正义,或按照正义的原则来设计社会制度,这在现代社会发展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国家发挥再分配功能以及现代福利国家的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上述公正理论中强调保障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优先性对于民主法治尚不健全、政府权力过于强大的国家而言则尤为重要,这提醒我们不仅要关注利益分配上的公正,更要高度重视对基本权利自由保障上的公正。

整体而言,西方自近代以来的公正观,体现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观念,具有反对封建社会不公正的历史进步性,但其抽象的人性或权利理论也存在明显的历史和阶级局限。马克思主义反对抽象地谈论人性和正义,认为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规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异”。

马克思主义起源于对资本主义社会不公正的批判。公平正义贯穿于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现实社会的科学批判和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憧憬。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用剩余价值学说揭露了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形式公平掩盖下的实质不公平。在马克思所描绘的理想社会中,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对立、没有剥削,社会成员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每一个人都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因此,“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社会主义革命正是在马克思主义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揭示和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相结合的基础上产生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代名词,没有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就没有社会主义。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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