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清明与职能科学(2)

政治清明与职能科学(2)

任何职能不是凭主观想象的,必须有对应的机构,离开了机构,设计再科学的职能,把职能说得如何完美,那都是“纸上谈兵”,没有一点实际意义,甚至可能还会误导改革。然而,在现实社会,从理论到实践,我们还没有认识到这点,还停留在过去老理念、旧思维中,或者说只观表象没有深入本质,没有深入病根,社会一旦岀现了安全事故,头痛治头,脚痛治脚,一开口就指责政府职能这里缺位或那里错位。我在基层工作三十多年,通过调查研究,深有体会导致职能缺位、越位、错位有两个主要方面原因,一方面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有规定但很模糊,难以操作,即使责任心很强的官员,法不授不可为,此时的官员不好为,难有为。比如说,2011年“瘦肉精”事件,基层很多官员明知道不能使用“瘦肉精”,在履职过程中也加强了监管,可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找不到处理条款,难以震慑生猪养殖户,生猪养殖户使用“瘦肉精”越加越大,最后必然导致危害人们身体健康重大事件。所以就要健全完善法律,从法律这个根本上来解决职能缺位或错位的问题。另一方面法律有规定,法律授权必须为,职能不存在缺位、越位、错位,可是为官者不讲政治规矩,有意乱为之,对这样有意漫作为、乱作为的为官者坚决查处。因此我们一定要跳出过去老理念,旧思维,从事故表象中追寻根源,是职能问题就去健全完善法律,去规范履职程序;是官员问题,就要问责,就要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才是标本兼治。

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八项规定,以及2016年元月1日两个《条例》贯彻实施,都是推动政治清明建设,我不多叙述。在此结合当前实际,围绕建设职能科学提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第一,依法履行职能是当务之急,政府以及各部门要做实履行职能的实施方案,要让依法行政落地生根。

第二,要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梳理,部门之间有重复或者有相近的职责能归一就归一,不能归一的也要分主次。

第三、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制约社会发展,不利民生的法律,要及时反馈到人大进行修改。

第四、立法、修法要改变过去单一经验理念立法,也就是说既要有经验理念立法,同时也要借助大自然法则立法。立良法是职能科学前提,多立良法才会有善政。

精简机构,着力打造机构与职能有机统一。根据各地人口、地域、经济等实际情况依法进行机构改革,依法定岗位、定职责、定人员,推行职责与职权有机统一,推行绩效与工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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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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