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信访工作新理念新思路(3)

积极探索信访工作新理念新思路(3)

三、把打造“法治信访”作为充分发挥信访职能、维护良好信访秩序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为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提供了基本遵循。全国信访系统不断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信访工作的自觉性,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要求,不失时机地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积极建立“法治信访”新业态,确保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有章法、不偏向,充分释放改革的活力和效应。

着力解决改革于法有据问题。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开展信访立法的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争取尽快将信访法纳入国家立法规划,推动形成更为完备的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各地信访部门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紧紧围绕依法履职、规范职能,研究梳理法定职责清单,为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提供依据。

着力解决访诉分离落实问题。支持和配合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引导到政法机关解决。访诉分离实施以来,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形成,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着力解决分类处理诉求问题。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信访条例》的明确规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梳理甄别,确定解决诉求的责任归属、时限承诺,细化解决诉求的工作流程,明确解决诉求的职责清单,让群众知道“谁来办”、“怎么办”。国家信访局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分类梳理各领域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进一步厘清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技术鉴定、行政裁决、劳动监察等其他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信访问题。

着力解决信访行为引导问题。诉求表达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的意愿强烈。群众通过信访的方式表达诉求,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法制的框架内、法定的渠道中进行。针对“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等现象,全国信访系统加大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闹访的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和形式,运用以案说法等方式,引导群众正确认识信访权利和实现权益的途径,提高群众尊法守法的意识。

(作者: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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