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召回制”关键要看效果(2)

“干部召回制”关键要看效果(2)

 

“干部召回”,要制度不要噱头

干部召回制,借用了商品召回的说法,实际上就是干部能上能下的一种通俗表述。

干部能上能下,应是组织人事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只能上不能下,不仅会滋生贪腐懒政,也不利于干部队伍的新陈代谢,不符合选人用人的规律。而以往,干部一旦上去就很难下来,除非因为违法违纪被处理或者因失职渎职被问责。对于那些不构成违法违纪,却不思进取、不能胜任的慵懒散漫干部,不敢担当、无所作为的“太平官”,还缺乏有效管理办法。干部召回制,填补了这一块制度空白,让干部能上能下有了具体抓手和操作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干部召回制确实是一项创新。

但是,在先行先试的地方,干部召回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召回条件和标准不明确、过度依赖民主测评“唯分数论”,甚至层层下指标定任务,变成了极端化的末位淘汰,这就达不到制度所要求的相对稳定性和正向激励效应,会引起一些人的不满,甚至可能变成打击异己的手段。

在一个利益相对固化的生态中,要实现干部能上能下,需要制度创新,而不是华而不实的噱头。干部召回要形成制度,至少应该明确,哪些情况下干部应该被召回,通过什么程序决定谁被召回,干部被召回后怎么办,如何实现干部淘汰和再上岗。此外,还要看在具体实施中,能不能形成稳定的制度预期,能否真正实现奖勤罚懒的目的。

是否具备这些条件,是衡量干部召回是制度创新还是宣传噱头的观察指标。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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