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规范权力运行秩序(2)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规范权力运行秩序(2)

二、我国权力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对权力制约缺少法制化,导致权力运行过程中监督与制约无力。三百年前,洛克曾说,“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理由,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行动和命令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腐败”。②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认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③腐败和权力是一双孪生姐妹,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显然,具有扩张性、支配性、腐蚀性的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制约就会像决堤的洪水、脱枷的猛兽危害极大。当前我国对权力有效监督存在的问题是:缺少一部专门针对权力监督的《监督法》,以便开展对权力运行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制约与监督,现有的“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流于形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因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致使执行起来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权力制约、监督存在体制、机制障碍。我国对权力制约、监督的现状是: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民众“不能”监督。这种制约、监督的体制、机制的现实状况造成我国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只能是以单向的,即以自上而下的监督为主。目前存在的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的机构松散、缺乏独立性,其结果必然是对权力监督的“挂空档”,造成权力越大越易腐败现象。

第三、民间社会监督因缺乏保障和规范而疲软、异化。民间社会制约权力的思想来源于孟德斯鸠,他认为“社会力量制约权力就是利用一个社会贵族阶层的社会来制衡权力实现自由”。美国人罗伯特·达尔把社会制约权力的思想进一步发展,他理解的社会制约权力是“有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人民参与政治,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民的生活”。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也主张民间社会制约权力,他们认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实现了对权力的监督才能对权力有效制约”。我们理解的社会制约权力就是社会个人、组织、团体、新闻媒体、网络对权力的制约,但由于民间社会制约、监督权力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使得许多民众容易被他人、自己的情感所左右,产生盲从甚至是以讹传讹,从而导致“社会审判”、“民众暴力”等现象的产生,同时这种未被规范的民间社会监督因越来越失去社会公信力而更加疲软和异化。

三、依法规范权力运行秩序

国家权力运行机制、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成就和经验都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结晶,对其予以合理的借鉴和继承,既能为我国所用,这也是发展人类政治文明的客观需要。因此,借鉴外国的合理的对权力制约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我国权力运行秩序。

第一、强化对权力监督、制约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明朝理学家薛碹将世界上廉洁之人分为三类:一是“见明理而不妄取者”;二是“尚名节而不苟取者”;三是“畏法律而不敢取者”。④可见规范权力运行光靠极少部分见明理、尚名节的廉洁官员自我约束远远不能达到对权力制约、监督目的,还应依法规范权力运行秩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制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⑤。因此,我们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加以制约、监督。首先,要制定财产清查和申报制度,对国家公职人员财产收入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且要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其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官员铨选、国家公职人员录用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提出加快体现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各项政治权利不受侵犯。所以,科学合理的官员铨选、国家公职人员录用制度不仅要打破当前以地域、年龄、资历人为的限制的条条框框,还要以人为本,把考试选拔与直接调动结合起来,促使人才向上、向下的双向流动,取消不合理的人才单项流动制度。最后,要加快推进反腐败立法,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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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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