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启示(2)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启示(2)

构建创新共享的监管体系

行业的创新一般走在法律法规之前,所以在发展初期,监管层并没有过多限制这一行业发展的思路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经历几年的野蛮生长之后,互联网金融已经到了需要“正本清源”的时刻。面对新趋势,结合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填补法律空白,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体系建设。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建议在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完善配套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体系,从法律、法规层面针对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的机构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界定管理,并完善市场准入管理,对涉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法可依、和谐规范,对最低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网络运营系统、内控管理等方面明确适当的控制标准。严格限制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减少潜在风险的产生。

二是做实协调机制,构建创新共享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议在梳理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经营特点及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通过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有效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做到监管有序、权责分明。此外,设立有效监管协同机制,借重国家法律或国务院令的形式来约束做实协调机制,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和第三方评级咨询机构的发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合作,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三是全流程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好生态环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需有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如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将对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造成较大冲击,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是事后处理,也要有事前提示、事中警醒,应是全流程的保护机制。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事前保护,监管机构应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的生产方式和生产传播制度,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开全面、真实、可靠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防止造成信息中介不对信息负责的情形。

事中警醒可以从行业自律和主体自治入手,建议推行互联网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实名制度,确保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实名制。同时,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体系,这不仅规范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更可用其平台上的交易数据来充实完善央行征信管理信息。

事后保护需要成立专业性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时协调和处理互联网金融服务投诉、纠纷等问题,制定惩处办法,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确保消费者投诉受理渠道畅通。并设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中心,为互联网参与者提供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产品和理财投资等咨询服务。开展互联网金融投资消费的教育活动,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此外,推动相关立法,减轻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纠纷对司法资源的占用。

(作者单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国科学院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北京工业大学应用数理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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