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功能及其构建(3)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功能及其构建(3)

三、域外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建设实践

传统学位制度是整体的,没有形成类似今天分化后的纯学术性学位与应用性的职业学位,专门的职业教育学位制度是伴随社会经济与分工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现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需要大量有高水平技术并满足岗位技能要求的实用性人才,放眼世界,专门的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在近现代兴起并逐步完善和发展。

从美国来看,社区学院是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承载组织,科恩曾强调:“毫无疑问,社区学院最主要的职能是培训劳动者,并且这一职能得到了充裕的资金支持。”[10]社区学院的兴建其主要目的在于满足战后出生者对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需求,其功能定位是高等职业教育和转学教育。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社区学院可以颁发文、理和应用科学三种副学士学位(协士学位),这种办学模式很好地推进了美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到21世纪初,美国再次提出达到办学标准的社区学院可以授权颁发学士学位,与此同时,社区学院也可以跟四年制普通高校合作,由普通高校授予学士学位。由于美国社区学院的第二项功能即是转学教育,也就是说修完社区学院的课程,其毕业生可以凭借学分的兑换转学进入普通高等教育序列,因此,社区学院作为一种高等职业教育,其学历提升的路径是畅通的,副学士(协士)学位获得者可以顺利进入综合性大学技术学院或进入普通高等教育序列,从长远来看,社区学院毕业生不仅有机会获得专业学位(包括专业硕士、专业博士和第一职业博士学位),而且可以获得学术型学位。

从英国来看,其高等专科层次的学位制度建设经历了较长历史时期,虽然19世纪末期达勒姆大学已经授予两年制毕业生“副学士”学位,但“副学士”这种制度形式并未由其他高校及后世所继承。2000年,为了更好地促进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推进职业技术人才培养,英国政府将基础学位制度建设作为重要突破口。基础学位的建立为两年制毕业生重新提供了身份证明,并日益成为高职教育学位制度的主体。从实施看,功效明显,“越来越多的雇主开始认识到基础学位对其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潜在价值,他们更加热衷于发展和推进基础学位。”[11]除了专门的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外,英国还建立了体系化的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这些证书制度与专门的学位等级体系相对应,“英国、澳大利亚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建立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方面的做法,是建立职业资格与学历、学位之间的对应和沟通、衔接关系的典型例证。”[12]如,英国国家职业资格第四级与第一学位(学士学位,一般为三年制)相对应;第五级为专业人员或中级管理人员,与高级学位(硕士学位)相对应。

从德国来看,其高等职业教育的目的并不是让学生掌握系统、高深的理论,而是强调必要的基础理论和充分的职业训练,将学生培养为某一领域具有独立从事职业活动能力的技术人才。当前,德国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主要有两类组织承载,其一,高等专科学校也即应用科技大学,这类学校学制四年,与普通本科院校类似,毕业生能够获得学士学位,但不同的是在培养模式上必须有一年在企业接受实践培训,因此,专科学校的专业设置应用性强,职业特点也很明显,理论要求不高,这与职业性与学术性并重的专业学位有较大差异,也区别于学术型学位。其二,德国大量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是由三年制高等职业学院承担的,这类学院的培养目标是应用型高级技术人才,注重技术方法和经验能力的养成,三年的学程有一年半需要在企业完成,因此,学生在入学前就必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学习内容与所选择的岗位、部门高度关联,学满三年后需要参加国家组织的相关资格考试,进而获取毕业证书,但遗憾的是也没有学位。正因如此,2014年,德国推行了新的学位证书等级制度,以提升高职教育的地位,“在德国和欧洲资格证书框架中,职业教育的毕业证书将属于第六个等级,与学士学位证书相同。”[13]德国教育与科研部万卡部长认为:“职业教育这一平等地位的实现在教育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明确表明,职业教育和学术教育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技术工人在专家学者面前完全不必有低人一等的感觉”。[14]

综上所述,当前高等职业教育相对发达国家学位制度建设经验主要体现为四点。第一,建立了专门的高职教育学位制度,如英国的基础学位、德国应用科技大学的学士学位以及美国社区学院的协士学位等,学位制度体系较为完善;第二,各国高职教育学位都处于高等教育的立交桥上,能够有效衔接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教育形态,为个体的自我实现以及人力资源的最优开发奠定了制度基础;第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发达国家高职学位制度建设的重要辅助手段,职业资格与国家考试结合,并最终衔接学位体系,体现了学位制度设计的灵活性,也激发了社会公民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与信心。第四,建立了学士学位层次的高职院校,如美国社区学院在达到一定的标准前提下就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德国举办了能够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专科学校。西方国家职业教育发展历史较早,我国在推动高职教育学位制度设计上可以结合国情适当借鉴。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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