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创新成果

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创新成果

摘要:依法治国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因此其核心是治官治权,关键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规治党就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管理党的事务,从事党的各项活动,将宪法的最高权威和法律的刚性约束,内化为党执政和治理行为的理性自觉,以引导国家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明确提出“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个修订颁布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制度价值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依规管党治党迈出重要一步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有坚强的制度作保证。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提出要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的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事实证明,腐败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督不到位。预防腐败,不仅要靠党员干部自律,而且要靠一种好的制度来监督和制约权力,巡视就是这样一项好的制度。巡视工作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它体现了依规治党的战略部署,体现了把党的建设、管理和监督纳入制度化和法治化轨道的思路,体现了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的实践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对118个地方、部门和单位开展了7轮巡视,同时,省区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聚焦转型,上下联动,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从巡视发现问题和执行效果上看,巡视监督既是反腐惩贪的猛药,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剑,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制度的价值在于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巡视制度就是可操作、有实效的监督制度。《条例》的修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经验和规律的总结,把巡视提升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地位,体现了党中央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魄力和决心,是依规管党治党的重要一步。

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贯通

注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贯通,是《条例》的另一重要特征。

依法治国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因此其核心是治官治权,关键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规治党就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管理党的事务,从事党的各项活动,将宪法的最高权威和法律的刚性约束,内化为党执政和治理行为的理性自觉,以引导国家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条例》的修订,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这两者相互衔接关系的深刻认知和逻辑思考。

从巡视内容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既违反党规党纪,也为国家法律所不容。由此可见,党规党纪约束与国家法律约束的基本价值和精神一致,外在的法律规范与政党内部的法制化是互相促进的。从《条例》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看,巡视组主要是发现问题,不越俎代庖行使党的执纪审查和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能,而是“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另外,对巡视与纪律检查、政法机关的协调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在立法目的上的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屏障作用,又着力体现了在执纪执法过程中的纪法贯通。

在惩治腐败的问题上,政党纪律与国家法律在实质上是一致的,纪法是贯通的。从程序上而言,在政党的党纪约束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规范的同时,党纪处理具有优先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在领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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