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2)

张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2)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必须具有切实可行的理性精神

制度的核心体现为实事求是切实可行,《意见》围绕这个内容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理性精神:

一是科学构建审查制度。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实施后,基本建立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制度框架,其中包括了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但主要是事后救济,并缺乏必要的硬约束。针对我国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一直缺乏预防性的制度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是基于这一客观需求而建立,体现了《意见》回应现实需要的理性。在制度构建上,《意见》一方面明确了全口径的审查对象,所有可能影响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包括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意见》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四个方面的客观标准,即: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从四个层面列出判断是否影响公平竞争的标准,体现了《意见》注重操作的实践理性。

二是合理安排实施方式。从操作性和可行性角度考虑,《意见》从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了自我审查的方式,即: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同时,考虑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复杂性,《意见》采取了分步推进实施的方式,即: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当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从2017年起,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总结经验和做法,在本行政区域逐步推开,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是妥善处理相关关系。《意见》注重处理好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意见》主要是从预防的角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政府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另一方面,《意见》注重协调好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对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并不是一概否定,而是作出了例外规定,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施的政策措施,即使具有一定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也可以实施。但同时,对例外情况作出严格的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其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第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第三,明确实施时限。并且,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时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这体现了《意见》处理好一般与特殊关系的理性精神。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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