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的核心价值建构及其对我国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启示

联合国的核心价值建构及其对我国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启示

安全、发展、人权与正义是联合国所倡导和追求的四大核心价值。以这四大核心价值为主体的联合国核心价值系统,是人类文明的精神结晶,是各民族核心价值的最大公约数。既为现代国际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伦理基础,也为各民族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指针。

一、联合国核心价值的建构

联合国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规模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根本大法”。宪章所包含和传统的价值理念为我们理解和把握联合国的核心价值提供了基本的文本,也为联合国尔后的核心价值建构提供了基本的框架。

宪章序言明确指出,建立联合国的初衷是:(1)使人类免遭两次世界大战那样的惨祸;(2)维护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男女平等以及各国的平等;(3)维持正义,遵守基于合理的条约与国际法之义务;(4)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宪章第一章第一条阐明了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为此,将依据正义及国际法的原则,并采取和平方法,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依据之友好关系,增强普遍和平;(3)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可以看出,联合国的四大核心价值——安全、发展、人权、正义——都在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和第一章中得到了明确阐述。宪章后面的章节也多次重复提及这四大核心价值。例如,第九章第55条指出,联合国应当促进(1)较高之生活水准、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发展,(2)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与遵守。此后,联合国的一系列宣言、条约、报告、文件不仅传承、丰富和发展了安全、发展、人权与正义这四大核心价值,而且还通过一系列组织行为使这四大价值落实到制度层面,转变成联合国以及各民族国家的政策目标。

虽然联合国大会早在1948年就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并于1966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初步建构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权利体系。但是,只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冷战的结束,人权价值才逐渐成为联合国的“宠儿”,并占据联合国舞台的核心。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在维也纳召开,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坚决维护《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宗旨和原则”,认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的一件优先事项”。次年,联合国启动了“人权教育十年计划”(1995~2004),在全球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传播和推广人权价值观。此后的《联合国千年宣言》、联合国秘书长为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场提供的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安全、发展与人权》以及首脑会议的成果文件都继承并重申了《维也纳宣言》精神。[2]新千年以来,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和各国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人类的人权事业发展得风风火火。人权价值观不仅成为全球“价值交响乐”中的最强音,而且也是建构21世纪国际关系的重要基石。

重建并维护正义的国际秩序,是联合国建立的初衷之一。不过,在其早期,联合国对正义的关切往往被她对安全、发展、人权的关切所掩盖。冷战结束以来,联合国对国际正义的关切、强调和追求逐渐走自发走向自觉。“建立一个更加和平、繁荣和公正的世界”的呼声在联合国的舞台上频频回荡。2002年,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通过的《政治宣言》中,各国首脑承诺,将致力于建立“一个崇尚人性、公平和相互关怀的全球社会”。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各国首脑决心创建一个“更和平、更繁荣、更民主、更公正的世界”。2005年,联合国秘书长在《大自由》中明确指出,“保护和促进法治、人权及民主等普遍价值观本身就是目标。同时,这些价值观也是一个公正、充满机遇、稳定的世界所不可缺少的”。2006年,新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其就职后的大会发言中指出,联合国需要通过加强其三大支柱——安全、发展与人权,来建立一个更和平、更繁荣、更公正的世界。2009年,秘书长在联合国大会的发言“这是我们的时刻”中再次重申,人人享有和平、正义、人权和机会平等是联合国宪章的根本原则。在各国人民的交往日益紧密、全球命运共同体呼之欲出的全球化时代,构建一个以平等、民主和人权为基础的正义的全球制度与国际秩序,已经成为联合国自觉追求的目标。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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