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立: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2)

郑新立: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2)

二、坚持协调发展,着力加快农村、中西部和社会发展

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城乡发展差距过大,是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农村发展差距上。因此,区域差距的本质也是城乡差距。近几年,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城镇,这是一大亮点。但是,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仍高达2.7∶1,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尽快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成为“十三五”时期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缩小城乡差距,关键在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包括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工市民化。这是中国当前发展的最大潜力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我们一定要抓紧工作、加大投入,努力在统筹城乡关系上取得重大突破,特别是要在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上取得重大突破,给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改革发展进程、共同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目标是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权益平等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居民收入均衡化、城乡要素配置合理化,以及城乡产业发展融合化”。这些重要论述,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指明了方向,抓住了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在发展实践中全面贯彻落实。

城乡居民基本权益平等化是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前提条件。目前城乡居民基本权益不平等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产权不平等。城市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已全部商品化,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和使用的土地、厂房、设备、住宅等,都允许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而农村的土地、住宅等产权制度仍不完善,农户对土地和房产等的财产权仍未落实。因此,农民就不能像城里人一样享受城市化过程中不动产增值的收益。这是城乡居民基本权益上最大的不平等,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二是户籍制度中隐含的福利不平等。尽管2.8亿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农村户口身份,他们享受不到城市户口所附加的各类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三项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和住宅制度的重大突破,赋予了农村土地和农民住房以商品属性,明确了农户对自己住房的所有权、对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法人财产权,为发挥市场对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供了体制保障,为农民在城乡之间自主选择居住地和户籍、通过转让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获得财产性收入打开了一扇大门。“十三五”期间,如果能做到以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为抵押撬动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投入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工市民化,将在城市资本的堰塞湖上打开一个缺口,由此激发出的巨大需求潜力不仅可以对稳增长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将使农村面貌发生重大变化,推动城乡收入差距大幅缩小。

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是结构性矛盾的又一表现,主要体现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市政、文化、体育、信息等公共服务满足不了广大人民需要。公共服务供给短缺,原因在于过去主要靠财政投入,财力不足导致发展缓慢。“十三五”时期,要大力改革投资体制,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使公共服务投资也能获取合理回报。这样,就能把社会资本和银行贷款吸引到公共服务建设上来,对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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