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执法检查的思考(2)

关于开展执法检查的思考(2)

核心提示: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以来,执法检查工作的性质、地位及功能得到了明确,执法检查制度得到了完善,各地人大常委会也加强了执法检查工作。

二、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以来,执法检查工作的性质、地位及功能得到了明确,执法检查制度得到了完善,各地人大常委会也加强了执法检查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瑕疵,主要有:

1、执法检查主体力量较为薄弱。一是专业知识不够。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数量多、专业性强,这对执法检查主体的监督能力来说是一种考验。而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中,法律专业人才较少,法律业务知识不够,往往出现“外行查内行”的情形。二是检查力量不够。为了弥补专业人才较少的不足,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往往邀请被检查部门参与确定实地检查地点等前期工作,造成被检查部门由接受检查、配合检查转为“自我检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导致无法深入查找存在问题,削弱了执法检查的效果。

2、执法检查工作重点还需突出。一是检查目的偏重实际工作。执法检查的最终目的在于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但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往往偏重于工作成效,使其类同于专项工作视察。二是检查重点还需突出。一部法律法规涉及内容较多,单凭一次执法检查不可能涵盖全部内容。有的地方开展执法检查内容过于笼统、范围过于宽泛,导致检查重点弱化,难以取得预期的监督效果。

3、执法检查工作方法还需完善。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程序一般比较固定,习惯做法较多,有的仅限于听听汇报,看看材料,缺乏全面地调查了解,执法检查方法按部就班、缺少创新。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重大问题,缺少持续的跟踪督办,有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和落实。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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