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消费的主体性构建及时代价值(2)

中国文化消费的主体性构建及时代价值(2)

中国处于一个信息化与大数据时代,新经济形态和新生产方式需要文化消费主体性给予保证。第三次工业革命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计算能力的指数式增长使社会发展进程中智力生产活动终将胜过物质生产活动。伴随信息时代而来的大数据和云计算,使得围绕消费者为中心的数据收集、整合和挖掘成为趋势,消费者的个人特征,特别是以往难以测度的情感、价值、文化观念等主观偏好通过大数据得以有效显现,新技术的出现使得智力活动和物质生产的互动、消费者的主权地位都将得到增强。

互联网的兴起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组织方式乃至生存方式。根据美国学者杰米里·里夫金的分析,网络社会的崛起意味着21世纪是颠覆的时代,互联网时代,能源、运输和通信将融为一体成为“物联网”。物联网催生出协同共享的新的经济形态和生存方式,在这种新经济形态下,社会共有、生产消费一体化(产消者)和零边际成本是显著特征。从社会共有角度看,“社会共有的产物使社会以文化实体的形式存在”,价值、文化、社会认同、社会资本等既是社会共有的主要产物,也是社会共有的重要基础,是维系物联网社会运作的基本保障。从产消者角度看,消费和共享自己的劳动产品,生产消费一体化将成为一种常态,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活动正是居民社会活动的主要对象和核心领域。从零边际成本角度看,物联网时代的产销活动具有低边际成本甚至零边际成本、高公益性和高网络消费价值等特点。文化产品通常是一种非物质产品,必须被消费者消费才能产生作用,而且在消费过程中,还有如下几个特点:消费者主观参与态度越积极,效果越好;文化产品越是被反复消费,效果越好;文化消费受众面越广泛、越是被大量消费,效果越好。从物联网的时代特征看,文化消费与之有着天然的一致性,文化消费即文化生产。因此,强化文化消费的主体地位,是中国在互联网全球化的时代,充分利用新科技形态,实现跨越发展,成为文化强国的必然要求。

(作者分别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文化消费提升路径与机制研究”课题组成员、浙江工商大学教授;首席专家、西南财经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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