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价值实现的原则
人民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历史主体地位不是虚的,而必须落实在人民权力的具体行使中。习近平指出:“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国民以正义为准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是建立社会秩序的基础。习近平指出,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他把尊法放在学法用法和守法之前,对法治尊崇的提法蕴含着法治首先是一种信仰的意谓。从价值论的角度看,公平正义是法治的价值基础,而法治又是社会主义价值实现的基本原则。
习近平认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他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他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强调“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在吏治革新中以法治和规矩为重要原则,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过近年来的制度反腐实践,全党全国人民已经看到反腐的有效成果和党风廉政的一系列变化,群众心里是高度认可和拥护中央的英明决策的。当然,进一步贯彻中央精神,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国家战略以及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顶层设计,根本靠法治,关键要有公开透明的体制机制做保障。
中共中央《未来五年反腐败工作规划》强调,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反腐败建设,除了要深化体制改革与完善法律制度有机结合,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之外,还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这就是说我们在加强制度反腐的同时,还必须更加重视心理建设,只有把制度反腐与心理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才更能取得反腐倡廉的实际效果。必须清醒地意识,制度不是万能的,并且任何制度都是需要人去执行的,人们的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决定着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我国传统文化历来具有十分重视道德自主、道德自律的精神传统,虽然儒学心学注重道德力量,具有道德万能的倾向,并不能完全抵御社会歪风;然而强调道德的力量,强调人对良知的自觉有着必要的价值,因为人类要把自身从不完善中解放出来,最终并不能依赖于某种外在的力量,而必须依靠自身内在的力量和善的力量。
近年来,习近平多次反复强调,我们决不可抛弃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这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对于现在有人批评理想主义,他旗帜鲜明地指出,脱离实际的理想主义固然不可取,但符合历史发展规律、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理想万万不能丢。其实,今天的中国社会主义事业恰恰是为实现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和精神追求。如果我们切断了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之间的价值链的联系,最低纲领离开最高纲领的引领,那么前人的理想和追求就会落空,后人就会失去前进的目标和方向,一代又一代的共产党人的接力赛就会终止。今天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战役中,有没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精神追求及其客观标准,已经成为鉴别合格的共产党员与合格的领导干部的一个基本而又重要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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