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制定社会信用法刻不容缓(3)

王伟:制定社会信用法刻不容缓(3)

制度框架:确立五大法律规则体系

社会信用法应当围绕前述三个层级的信用法治体系,构建信用基本法律规则,并将其贯穿于整个社会信用立法体系,引领社会信用立法体系的协同发展和立法逻辑的内在统一。笔者认为,社会信用法应重点确立五个方面的法律规则体系。

其一,关于信用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则。现代社会的信用机制,本质上是将个体之间的交易信息转化为公共信息的过程。原则上,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能公开的信息以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之外,其他信用信息应当通过公开的方式为社会所利用。从国际经验来看,这种公开更多地体现为社会可以利用专门的信用数据库进行必要的查询,并自主决定采取交易或拒绝交易的决策。政府在对信用信息进行公开时,应采取中立的立场,主要限于履行基本公共服务,重在提供基础信息。通过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则,为公共信息的社会利用和社会监督奠定信息基础。

其二,关于商业秘密和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则。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尤其是保护个人隐私,是现代社会运行的法律底线。域外信用立法较为注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美国现行关于信用方面的十余部立法,重点是对信用机构的管理,要求信用服务、信用修复等机构公平对待客户,承担对消费者及个人隐私的保护责任。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数据信息),是构建社会信用法的重中之重。原则上,凡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都应采取最为严格的保护机制,而不能通过公开的方式为社会公众所知悉。

其三,关于信用信息形成和利用的法律规则。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转化为公共信息的个体交易信息如何利用,也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则,包括信息采集、信息记录、信息共享、信息公开、信息利用等规则。由此,信用信息机制的运行才能纳入有效的法律规制范畴。

其四,关于信用修复的法律规则。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企业或个人在失信之后,应允许其借助于相应的机制,改过自新,恢复其受到良好社会评价的状态,重建其社会信誉。因此,修复信用是社会个体的基本权利。对于行为人的失信等信息,域外的信用立法都规定了相应的保存和记录年限。如《美国公平信用报告革新法》规定:自被裁定破产救济之日起或法庭宣判之日起满10年,民事诉讼、民事仲裁或逮捕记录自执行日期起满7年,自拖欠税款被缴清之日起满7年,相关记录均不得列入消费者信用报告等。构建相应的信用修复规则,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信用法的重点内容。

其五,信用激励与信用约束的法律规则。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形式上没有联合惩戒的实践,但是基于完善的信用体系,其在实质上却有着强大有效的联合惩戒。这种联合惩戒,不仅仅来自于政府,更重要的是来自于强大的社会监督和社会信用约束。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特点,我国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还带有强烈的行政主导,来自于交易对手和社会的约束机制则较为薄弱。因此,对于公权力介入传统上属于意思自治领域的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防止过罚不相当和对个体权利的不合理限制,需要以严密的制度、严格的法治为保障,这是我国社会信用法的重要使命和任务。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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