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德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能力(2)

秦德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能力(2)

确保理性决策的支点

“胆怯”原则。科学、理性的决策要敢于、善于决断和担当,但它以“安全”为底线。“胆大”易于妄为,“胆怯”方能审慎。一项公共决策的社会投资(包括信誉投资)是巨大的,其政治、文化、历史、技术方面的影响也相当深远。一旦决策失误,再要回头,代价非常高昂。因此决不能任性,要以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态度审慎进行公共决策。

反诘原则。良好的决策必须经得起反诘。反诘是指一项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必须经受社会正义、道德伦理、公秩良序以及民意的、专业的、证伪的多维考量,包括论证、听证、公示等环节,但论证、听证、公示等不能代替反诘。反诘是确保公共决策质量、规避决策失误和重大失误的重要环节。反诘是公共决策出台的底线,未经反诘或经不起反诘的决策,是不具备出台条件的。

防偏好原则。公共选择理论对于决策行为的假设是,决策过程存在大量偏好,决策行为受到个人利益或部门利益的影响。即使是国家法律制定也“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所谓“原则可能是永恒的,利益却总是处于变化之中”,出于部门利益、群体利益、地方利益的各种偏好,事实上不断影响着决策的焦点和决策实施的实际效果。由此,防偏好原则是决策理性化所应遵循的原则。决策过程应注重“察看公共精神在该过程里占多大优势”,才能屏蔽和排除各种偏好,确保决策不偏离公共利益之道。

追责原则。决策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是世界通行法则,它是确保“有权不可任性”、遏制乱作为、不作为的制约手段。我国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更为广泛、严格地推行这一法则,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要求,厉行责任追究制,并以相应法律的、行政的、党纪政纪的处罚制度作配套,以遏制和减少决策领域的任性行为,有效提升我国公共决策的质量。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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