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
早在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就认识到让人民群众监督苏维埃的重要性。1934年1月,他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为了巩固工农民主专政,苏维埃必须吸引广大民众对于自己工作的监督与批评”,并强调“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
到了延安时期,毛泽东对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1941年11月,他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指出,共产党“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它的党员应该站在民众之中,而决不应该站在民众之上”。1945年7月,毛泽东与黄炎培讨论“周期律”时明确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进一步强调要让人民群众来监督党和政府。他认为,党执政之后,革命者会发生变化,“没有群众监督和揭露,他们可能进行贪污、盗窃。做投机生意,脱离群众。”为此,毛泽东要求必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使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面接受群众监督。他反复强调,共产党的权力,是广大劳动群众给的;共产党员任何时候也不要离开群众,党群关系好比鱼水关系,如果党群关系搞不好,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制度建成了,也不可能巩固。
对于那种不接受群众监督、不让群众反映意见的恶劣作风,毛泽东给予严厉的批评。1962年1月,他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有些同志怕群众批评,“哪有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怕群众的道理呢?有了错误,自己不讲,又怕群众讲。越怕,就越有鬼”。我们的态度应该是“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毛泽东认为,人民来信来访是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形式,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因此,对人民来信必须重视,“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的态度”。
毛泽东不仅要求接受群众监督,而且充分考虑到保护群众监督的安全性。一方面要说服群众,在批评党员干部中采取正确的方法和方式,避免粗暴行动。另一方面要对党员干部提出保证,不对群众采取报复。应当宣布,群众不但有权对他们放手批评,而且有权在必要时将他们撤职,或建议撤职,或建议开除党籍,直至将其中最坏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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