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聚焦重点问题
明确了“监督什么”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把现阶段亟须解决的重点问题作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增强了党内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条例》第五条明确指出,党内监督要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和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党内监督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即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条例》以“六项纪律”为尺子,明确要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遵守党章党规、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表明全面从严治党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体现出极强的实践特征。
方式坚持挺纪在前
明确了“怎么监督”
《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条例》以实践“四种形态”为指导,强调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状况,并针对党内监督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着眼于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定了定期部署、开会研究、听取汇报、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纪录等一系列具有特色的党内监督制度,推动了党内监督的制度化、系统性、常态化。
为进一步丰富监督形式,《条例》还在第六章明确要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支持和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协调一致地行使职权,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的审计监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监督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促进不同监督主体统筹协调,实现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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