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坚决不打折扣
明确了“监督保障”
《条例》坚持党内监督必须由党中央统一领导,明确“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表明党中央不折不扣地推进党内监督的决心和态度。
《条例》第七章专门对党内监督存在问题的整改和保障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明确党内监督发现问题和线索的处置,防止放着、拖着、捂着。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体现了对“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这个武器的有效运用。第四十二条是追责条款,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要保障党员知情权、监督权和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表明《条例》在赋予党员该项监督权利的同时也从制度设计上完善了保障措施。这些规定及其有效施行才能真正体现出《条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条例》没有特权、执行《条例》没有例外。
(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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