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小荣:让法治成为产权保护的坚强盾牌(2)

贺小荣:让法治成为产权保护的坚强盾牌(2)

加强产权保护,还需要加强对财产权的动态保护。近代工业革命以来的历史表明,产权保护和契约自由是推动物质文明繁荣发达的两支重要力量。任何人在法律没有禁止的范围内都享有使用、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财产只有通过交换和流通才能实现价值增值,而市场经济的功能也需要通过无数个契约的履行来最终实现。契约自由可以确保财产交换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还可以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是实现个人财富增值的重要手段。在执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中,要恪守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边界,不能将公权力凌驾于私法自治之上,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更替作为政府违约、毁约的抗辩理由,随意否定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导致公民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同时要用发展眼光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用今天修改后的法律政策去判断昨天依法订立合同和收益营利的正当性。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没有违法,行政处罚就没有介入市场的理由;没有请求,司法救济就没有介入市场的必要。

加强产权保护,必须更加重视和加强对智慧财产权的保护。智慧财产权即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多年来,因假冒伪劣和山寨盗版的猖獗,导致知识产权的专属性和独占性得不到充分保护,极大地影响了权利人创造和发明的热情。我们只有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创新,反对假冒,排斥攀附,禁止剽窃,不断挤压假冒伪劣的生存空间,充分保护产权人依法享有的独占和垄断的专有权利,才能为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产权保护,必须进一步凸显司法在产权确认中的终局性地位。个人财产权的变动应当在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合同、交付、登记等法定程序来完成。如果产权发生争议,或者财产受到公权力机关和第三人的侵害,除当事人之间或者权利人与公权力机关之间自愿调解的以外,应当以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判来确定产权归属。在执法实践中,有的案件未经人民法院终局裁判,产权存在重大争议,罪与非罪尚未确定,何为“赃物”尚未确认,涉案财物就被提前拍卖处理,导致终审判决后财产无法回转和返还。有的随意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制措施,未给企业正常经营或“起死回生”留下必要空间和机会。因此,建立以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来确定财产所有权最终归属的解纷体系,是依法治国背景下保护个人财产权的必然要求。

加强产权保护,必须在全社会培养和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一切经过合法方式获得的财富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获取财富的方式日益多元化,除通过自己劳动创造的财富外,投资、继承、接受赠予等获得的财产同样要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一个人依法拥有的财富越多,向国家交纳的税收越多,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就越大,理应获得全社会的普遍尊重。只有在全社会培养和树立正确的财富观,鼓励创造、保护竞争,维护公平、赞美财富,才能让拥有财富成为一种自豪和荣幸,而不再引发公众的仇恨和蔑视。因此,进一步加大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让一切财富的聚集、物权的变动、契约的履行变得更加公开透明,堵塞一切权力寻租、坑蒙拐骗、制假售假的漏洞,才能最终形成“以创造为荣、为财富点赞”的良好社会环境。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激励和动员全体社会成员融入创新创业的大潮之中,不仅影响着国家的富强和文明,而且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坚信,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最终让法治成为产权保护的坚强盾牌。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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