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条例》明确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既是对党的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党的监督理念的重大创新,体现了监督和信任的有机统一。

“任人之道,要在不疑。”信任就是尊重,也是一种激励。对于任何一个组织来说,如果缺乏信任、相互猜忌,必然会导致矛盾重重、内耗丛生。我们党是以崇高理想追求为纽带、由社会先进分子组织起来的政党,一贯重视党员之间、党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的信任理解,也正是靠着真诚的信任理解,不断激发起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革命、建设、改革事业提供了可靠保证。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改革发展稳定的繁重任务,更需要我们珍惜和用好信任这一宝贵财富,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生动局面,进一步汇聚起党员干部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

信任是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必要前提,而监督又是党员干部正常履职尽责的重要保证,两者相辅相成、并行不悖。无数事实表明,基于监督的信任才是真正可靠的信任,基于信任的监督才是真正的关心爱护。如果因为信任,就对党员干部疏于监督,甚至放手不管、放任自流,就容易造成失规失矩乃至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甚至会造成对组织和人民信任的任意挥霍和透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掌握一定的权力,往往成为被“关注”、被“围猎”的对象,面临的各种诱惑和陷阱更多,如果不加强监督,就有可能被“糖衣裹着的炮弹”所击中。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监督的信任就等于放任,监督就是悬崖边上的护栏,职位越高越需要栏杆的防护,权力越大更应当受到严格的监督。不少落马的领导干部在反思和懊悔中也谈道:“组织提醒得太少、处理得太晚,使自己走向罪恶的深渊。”这其中虽有为己开脱之意,但也足以说明组织监督不足后果的严重性,说明组织监督对干部健康成长的特殊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纠正那种监督就是不信任的观念,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依法依规保护监督的意识,自觉把自己置于党和人民事业所要求的各种监督之下。贯彻好《条例》有关要求和措施,就各级党组织来说,就应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贯穿于选人用人和干部管理的全过程,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做到政治上激励、思想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干部,又要保持执纪必严、违规必究的高压态势。要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和作风,抓早抓小、抓常抓长,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违反纪律、不讲规矩的人和事,该批评的批评、该制止的制止、该处理的处理,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从领导干部自身来说,要自觉克服那种“被怀疑就是受委屈”“被监督就觉得没有面子”的思想认识,克服视监督为“找茬”和“整人”的错误观念,坚决防止透支信任和排斥监督的现象,倍加珍惜组织和人民的信任,主动接受组织和人民的监督,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更好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竭忠尽智。

(中央党校 元章 吕品)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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