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的核心是经营权物权化(2)

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的核心是经营权物权化(2)

摘要: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看,将经营权物权化符合部分地区农民身份固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实际需要。在设计关于农村的法权制度时,不可忽视的一个现实是部分地区农民身份逐渐固化,有些地区甚至已开始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承包方式。

其次,将经营权物权化,可以满足经营人长期稳定的投资利益回报,从经济意义上看更有利于投资人。我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现代化农业尤其是绿色农业、科技农业常常需要很长的投资回报期,如果将经营权物权化,就会使得经营权期限超过《合同法》关于租赁关系最长20年的期限。这对于经营人十分必要。

再次,将经营权物权化,这种权利就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通过登记,可以解决转让和抵押必须依靠不动产登记才能进行的根本问题。

最后,将经营权物权化,经营权人可以独立起诉、应诉。而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并不享有独立诉权。这个法权对经营权人的保护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看,将经营权物权化符合部分地区农民身份固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实际需要。在设计关于农村的法权制度时,不可忽视的一个现实是部分地区农民身份逐渐固化,有些地区甚至已开始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承包方式。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河北均有试点的“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土地承包方式,指只登记农户承包地面积而不确定地块具体位置,农户凭借确权到户的土地承包面积(股份)分享土地收益。这种承包方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农户分散的土地统一交给规模经营主体(包括本集体中的农民、农户和非农身份的经营者)使用,避免了一家一户单独签约的繁琐程序。此外,现实改革中也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改革实验。《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营”。经营权的物权化,对于这个改革也能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即经营权的名称问题。中央文件使用的是经营权这一概念,将原来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改为承包权,试图为经营权留出余地。这种做法将改革开放数十年来立法的规定做出了十分重大的修改,但这一修改不但和宪法、物权法规定的农民权利不一致,和数十年来的政策文件不一致,而且还会给农民造成一种迷惑,让他们觉得自己原来享有的权利被压缩了。尤其是三权分置现在并不是全面推开的经营模式,只是部分地区推广的模式,如果把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全部改为承包权,也很有可能给那些没有推行这种模式的农村农民造成混乱。考虑到这些情况,建议按照中央特别强调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要求,将这种新创设的权利定义为“耕作权”或者“耕作经营权”为妥。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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