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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安:依法治国的中国道路与实践(4)

其二,2004年之后,我们的法制建设有了若干变化。

首先,从宪法的角度看,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九条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使统一战线包括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因此可以说,我们的宪法是以人为本,是为了一切人、人人和所有人。这是重大的变化。

其次,2004年是甲申年。在那60年前,也就是1944年,郭沫若写出了不朽文章《甲申300年祭》,毛泽东建议党的高层阅读。同时,毛泽东思考了农民政权,并写出了《为人民服务》,第一次清晰了中国共产党的立党宗旨,“人民”的出现,是毛泽东同志主体观的成熟表现,从此再也没发生过变化。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政权有关的很多内容,我们都用“人民”的字样来表述。比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日报、人民大学、人民币,等等。2004年,中共中央要求全党同志阅读两篇重要的文章,并做出反思。这个反思成为了我们党的一个决定,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还指出了今后的执政目标——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并特别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预示了什么?预示着建设法制国家的关键点就是要依法执政。

再次,2004年宪法修订的又一重大变化是人权入宪。2004年是第四次修宪,这次共修改宪法14个条文,发生的变化十分重大,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五个人权制度的确立。

一是怎样对待非公经济。2004年宪法强调经济权利平等,鼓励、支持非公经济,这是重大观念的转变,使非公经济取得与公有经济平等的地位。

二是设立公益补偿制度。对集体、个人财产征收征用要给予补偿才合法,其意义在于明确了国家权力行使的边界。

三是对私有财产权予以保护。这是私有财产权第一次入宪。正是因为2004年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入宪,2007年物权法才有可能颁布出来。

四是社会保障制度入宪。如果宪法没有生存权的概念,也就没有保障制度,如果没有保障制度,则宪法与人权脱节,因此,我们最后达成的意见是:国家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入宪,代表了我们是真正的现代国家,公民的生存权有了制度保障,而公民生存权的制度保障就是社会保障权,这一条非常重要。

五是总的来看,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可以看作是我党治国的一个重要变化。第一个是权利主体变化,由公民变成人人。第二个是对司法产生影响、对国家权力制度产生永久影响,过去公民的权利是有限制的,现在公民的权利是推定的,而推定的就说明公民的权利具有无限广阔的前景,这就证明我们的宪法重构了权利体系。第三个是成为原则,具有统领性,为法治揭示最终的意义,法治最终是人权。中国人权入宪,举世瞩目。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建成。这是庄严的宣告。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这是郑重的宣示。中国坚定不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法治中国确立为改革目标。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刘玉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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