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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安:依法治国的中国道路与实践(3)

二、我国依法治国认知与实践之路

新中国法制60多年是自我创造与自我发展的过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那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基础是什么?其一,苏区、解放区的一般立法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直接基础;其二,中国传统文化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养料,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形成的文化基础;其三,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对前苏联的借鉴,成为我国前几十年立法的经验基础;其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还借鉴了人类文明的其他成果。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基础,既有直接基础,又有文化基础,还有经验基础,更有人类文明其他成果。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实践和认知的形成过程

第一阶段,1949年-1956年,这一阶段是新中国法制初创与奠基时期。实际上,关于新中国的成立有一些争论,就是新中国成立的合法性问题,简单地说就是立国与立宪的问题。有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是在1954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是在1949年,所以在立国与立宪的先后次序上存在问题。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的。

1949年6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是共和国产生的依据,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为什么?因为1949年6月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具有临时宪法性质。那么,这就说明我国是先立宪后立国,先有共和国纲领,后有新中国诞生,进而也说明了新中国的产生是具有合法性的。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诞生。1950年是新中国最重要的立法年份。这一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它可以算作是具有刑法意义的法律;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是关乎农民权益的法律;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它是关乎工人权益的法律;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它不仅是解放妇女同志的法律,还是全社会人性解放的法律。1950年,我国立法频繁,建立了新中国的法制基础。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1953年,抗美援朝胜利后,面对百废待兴的国内局面,毛泽东主席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宪法上,他带百人团队到杭州西湖宾馆,制定宪法,产生若干宪法思想,坚持民主、坚持社会主义构成了1954年中国宪法的特点。我们认为,1954年宪法的伟大之处在于奠定了新中国一切制度的基础。

第二阶段,1957年-“文革”结束,这一阶段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期。

第三阶段,1978年至今,这一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重建、恢复、发展期。

其一,1978年-1997年是中国法治的恢复与重建时期。1982年宪法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1982年宪法,继承发扬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重申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因此,有专家评论说,这是根本大法重新回归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7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形成了法制建设的总方针,即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同时也确立了法制建设的新方向。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更提出法制建设的宏伟目标,掀开了我国立法事业新的一页。1997之后,建设法治国家成为我们的发展目标。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法律的权威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刘玉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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