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磊:建立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陆磊:建立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是市场经济进入货币信用时代的伴生物。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多次就防控金融风险作出重要指示,形成了一系列理论脉络清晰、具有深刻实践指导意义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决管制货币总量,摸清风险隐患,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要从摸清风险隐患,准确研判风险成因入手,明确防控风险的基本思路,坚定信心,保持定力,主动作为,努力跑在风险前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为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和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全面认识新常态下的金融风险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是党中央综合分析世界经济长周期和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作出的重大战略判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经济风险积累和化解看,伴随着经济增速下调,各类隐性风险逐步显性化。充分认识新常态下金融风险的特点和成因,有利于厘清风险防控的思路,扎牢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并由此承担相应风险是新常态下的基本风险观。经济决定金融,金融领域的矛盾和风险既有自身的问题,更主要地是实体经济、调控能力、企业治理和对外开放程度在金融部门的客观反映。近年来,金融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对一些领域的支持力度持续高于其自身创造增加值的能力。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实体经济的风险和损失必然在金融部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有所显现。随着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持续深入,企业有生有死、行业有进有退,带来的结构性产能过剩、劳动力成本上升、经营成本增加等因素降低企业盈利能力,并导致债券市场违约等信用风险集中暴露,银行业资产质量下滑。在银行资产质量上,尽管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增量有所下降,但潜在风险仍然较大。关注类贷款和逾期贷款等不良先行指标呈上升趋势,不良贷款“双升”趋势仍将持续一段时间。在债券市场上,经济下行压力引发部分债券发行人经营困难,债券市场信用风险逐步暴露,债券违约事件增加。之所以出现这些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逆周期调控的相机性、精确性不足。过快增长的杠杆率是系统性风险的主要隐患。2016年末我国非金融部门总杠杆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水平。但企业部门杠杆率水平偏高,且上升较快,企业债务负担重。地方政府债务管控压力大,一些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形成大量实质上应由财政资金偿还但未纳入限额管理的表外债务。控制杠杆必须控制货币,货币是引导预期的总闸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金融市场泡沫化、金融机构高杠杆、影子银行风险、资本外逃风险等与利率、汇率和社会融资总量相关,管理不善将导致金融风险易发高发,泡沫容易在股市、债市、楼市等各个市场蔓延。宏观调控偏松偏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比较关键的是各行业、各地方追求发展的积极性很高,客观上希望放松“银根”,货币供应总体偏松。随着风险滋长,泡沫化达到一定程度,金融机构和市场承受力接近临界点,各方又呼吁增加货币供应以救助,很难有纠偏的时间窗口。

金融监管体制不能完全适应发展需要。当前的监管格局以确保单个法人机构的稳健为目标,缺乏将金融业视为统一整体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忽视金融行业关联性、跨市场传染性、宏观经济对金融体系的冲击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当前监管存在以下两大短板。其一是跨市场风险管理短板。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推高杠杆率的主要平台之一,但针对金融控股、实业企业投资金融业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仍然存在空白。对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尺度不一且存在不合理监管竞争,间接鼓励各类通道和产品嵌套等监管套利。此外,监管部门重发展轻监管,缺乏统筹协调、数据信息不共享、执法不严等制约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其二是非法集资监管短板。互联网金融和非法集资风险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以下问题仍需关注:案件风险持续暴露,一些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机构开展理财等金融活动涉嫌非法集资,各类交易场所乱批滥设问题突出;犯罪手法翻新升级,非法集资升级包装为理财产品,组织结构愈加严密;涉众性强、风险积聚快,大量交易经由互联网平台进行,风险传染性、危害性上升。应该看到,现代金融市场具有产品复杂、交易频率高、资金流动快等特点,金融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已成常态,上述重点风险均可能通过流动性、产品联结、资产负债表、资金价格等渠道引发跨市场风险联动,导致单个、局部风险进一步放大和扩散,演化成全局性、系统性风险。

金融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从正规金融机构案件看,违法违规成本低,道德风险高。我国迄今未建立金融犯罪集体诉讼制度,金融市场“虚假陈述”行为违法成本远小于违法所得,内幕交易处罚力度不足,处置风险过度依赖刚性兑付和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违法违规的社会成本通过中央银行转由中央政府承担。从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看,金融压抑背景下,跨市场、跨行业监管薄弱,在监管空白和夹缝中滋生案件。从案件发生后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看,各类非存款类行业自建保障基金等救助机制,实质上难以抵御风险冲击,自我保障的错觉可能还会加剧隐性担保、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和投资者逆向选择。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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