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玉良:推进“一带一路”沿线经贸合作区建设(3)

沈玉良:推进“一带一路”沿线经贸合作区建设(3)

完善经贸合作区建设的三个建议

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是我国进一步融入到全球价值链、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因而是国家开放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国家开放战略的角度去完善我国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制度,建立高效的政府运作体制和机制。

第一,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要与两国的国家战略紧密结合起来,并体现在双边投资协定和相关自贸区协定中。

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很多,但都集中在上世纪90年代以及2000年代初期,针对协定的投资自由化程度低、法律的约束性不够等问题,可以与“一带一路”沿线境外合作区相对较多的国家进行双边投资协定的深化谈判,或者体现在双边贸易协定中的投资条款上。

第二,对“一带一路”沿线没有特殊经济区专门法律的国家,建议在两国政府层面上签署专门境外经贸合作区法律和实施细则。

一般情况下,低收入国家法律不健全,政府的透明度低,而且现有投资制度和投资便利化措施实施效率低,在具体实施境外经贸合作区时,会碰到各种问题,在土地、迁移、供水、供电、污水处理、项目审批、项目建设、环境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都需要通过以特殊经济区法律的形式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建议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制度创新的作用,对接境外经贸合作区,推进对外投资项目需要资金的及时到位以及发挥资金池功能。

在目前人民币贬值压力和防止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条件下,外汇管理局对资金进出进行窗口指导,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一国资本项目的开放以及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善,这也意味着不能等到资本项目开放了,再去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而是要寻找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去解决问题。我们认为,通过上海自贸区的FT账户,先可以在比较成熟的国家(金融基础设施比较完善、金融制度比较健全以及货币相对比较稳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区进行对接试点,取得经验以后在相关政府部门评估的前提下在境外经贸合作区推开,也为我国资本项目开放提供试点平台。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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