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家监管制度满足社会公共需要(2)

完善国家监管制度满足社会公共需要(2)

其次,新型政商(企)关系的重构。我们应该把政商关系上升到法治的角度,而非囿于个人化关系。新型政商关系是制度化的政商关系、“法人”关系,制度、规则、法律应该成为维系政府和企业关系的纽带,并发挥必要的功能。此外,还要明确以下几对关系。

第一,在认识层面,明确权力和资本的关系。要警惕权力与资本的非良性结合,避免资本的权力化和权力的资本化所形成的“权力—资本”的利益交换链条。理顺权力与资本的关系,应在二者之间设置“防火墙”,使二者在各自应有的活动范围内运行。需要说明的是,“防火墙”的隔离并非要阻断其结合机制,而应通过法治化的方式来构建和提升它们的互动规范性和互动质量。第二,在政策层面,理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政府作为产权的界定者、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违规越矩”的仲裁者,需要不断塑造自身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自我治理体系。既需要克制不当的赢利冲动,又需要以理性化的方式来保护和发展市场,为企业的稳定预期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第三,在实践层面,梳理官员与商人的关系。过分强调效率至上,随意移植“经济人”理念到公共治理场域,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主性就难以得到应有的规范和约束,从而加剧权力的寻租、借租等行为。理顺官员和商人的关系,关键在于超越传统的基于“物本”理念下的政府治理,将其循序置换成基于“人本”理念下的社会合作治理模式,构建具有道德底线的新型政商关系。

最后,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管职能。作为法理上的监管者,政府收集市场信息的成本高,而且始终存在着信息收集不完整、信息碎片化的风险。而社会作为市场运作的主体,可以提供更为全面、准确、低成本的信息。政府可持续地把社会提供的市场信息转变为监管内容,将纷繁的社会信息纳入到政府信息治理的渠道。一方面,国家监管制度的构建应该充分考虑民众的利益诉求。国家监管是企业和社会之间进行交互规则选择,以确定能量交换方式的持续过程。这种监管方式的选择需要把资源的丰裕程度以及社会问题的紧迫程度纳入到考量范围之内,将公共议题及时有效地转化为监管课题,进而输出高质量的监管制度,降低社会运作的成本。另一方面,国家监管制度的构建应该考虑社会利益的整合和平衡。国家监管制度的设计应该以实现社会运行有序化、市场运作法制化、行政活动民主化为价值规约,通过设计、选择和执行具有利益平衡性、价值整合性的监管制度来实现对社会的秩序建构。

社会监管与国家监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处在利益不断分化的转型社会中,监管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如果政府不能构建一个有效的监管制度,那么就难以从根本上构建一个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体制。反过来,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及运行规则也势必会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本文系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研究”(2015ZDIXM030)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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