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辉:良好地方金融生态是区域金融稳定的基础(2)

金鹏辉:良好地方金融生态是区域金融稳定的基础(2)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应着力促进稳定合作预期

预期对经济主体决策和行为具有决定性影响。如果交易各方均对合作收益具有稳定一致的预期,就会理性选择合作。反之,就会陷入非合作博弈的僵局。在交易无序、噪声充斥的高熵环境中,经济主体难以预测相关交易各方的行为选择,无法准确判断履约(或违约)损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就是要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制度执行,通过确定和透明的规则及其执行消除信息噪声,形成一个交易有序、近似白噪声的低熵环境,促进各方形成稳定一致的合作预期。从实践看,应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切入。

推进金融法治环境建设。金融法治环境建设是遵循金融工作的市场导向原则的应有之义,是健全市场规则、完善市场约束机制的必然要求。在金融生态环境中,法治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法律是否高效执行是能否促进形成稳定合作预期的最后一道保障。当前,金融债权保护缺乏部门间联动机制,企业“金蝉脱壳”逃废债行为有漏洞可钻;同时,金融涉诉案件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成本高,处置周期通常需要1—3年的时间,诉讼涉及相关税费往往占到诉讼标的金额10%—20%,处置受偿率不到30%等。对此,应建立逃废金融债务综合防控惩戒机制,扎紧防范企业逃废债的制度笼子。同时,开辟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判、快执“一站式通道”,着力扭转金融案件处置周期长、受偿率低、执行难的局面。有些地方进行了积极探索,建立了司法、工商、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建立全辖联网的恶意逃废债“黑名单”,对逃废债企业进行曝光,对有关财产过户、变卖、转移等进行严格监控和限制,对实际控制人的高消费、开办新企业等行为进行限制,支持债权银行在追索债务人过程中查询控制股权、房地产、车辆等事项;有的省设立金融法庭,对事实清楚、无争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进入抵押物拍卖阶段的案件推动加快拍卖进程;有的开展联合清理金融积案专项行动,对金融案件进行集中清理,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体系对经济主体的约束更加普遍而经常,对稳定预期具有底层支撑作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在强化社会诚信意识、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金融与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动惩戒机制不健全,“一个企业多套报表”问题时有发生,少数信用中介机构存在帮助企业做假账的行为。对此,应建立多部门联动的信用信息共享与奖惩联动机制,特别是推进金融部门与法院、公安、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建立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统一征信平台。同时,加大信用信息使用力度,在行政管理、招标采购、项目审批、工商年检、税收管理、员工招聘等工作中参考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对守信企业给予服务和政策优惠,对失信企业进行依法制裁。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严厉打击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资质证明、质量认证等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违规中介机构负责人责任,提高中介机构违规成本,在全社会形成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的机制。

强化银行同业自律与银企合作。对市场主体必要的协调推动有利于预期的稳定。当前,部分企业多头授信多头贷款问题突出,有的大企业甚至从20—30家银行贷款,当企业出险时,各债权银行容易陷入“囚徒困境”,争相抽逃贷款,加剧企业资金链压力,放大金融风险。一方面,应以强化同业自律为重点约束银行机会主义行为。有些地方针对贷款余额5亿元以上且债权银行3家以上的企业推动组建了债权人委员会,依托债权人委员会加强同业协调与银企协商,对虽然暂时出现困难或涉及担保圈风险,但主营业务经营良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各银行协调一致行动,做到不抽贷、不缓贷、不压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取得了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应积极促进银企信息共享,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合作收益。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推动深化银企合作,地方政府不搞“拉郎配”,重点是为银企搭建交流平台,将经信、科技、环保等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全面提供给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推荐诚实守信、符合政策导向的企业,帮助降低筛选成本,并通过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可置信承诺,增强金融机构的合作信心。

推进重点企业债务重组。只有经济主体预期到交易会重复的情况下,才会更倾向于选择合作。如果风险损失已经达到使交易主体预期永无“从头再来”的可能性,就会形成破罐子破摔式的一次性博弈,金融生态就会失去自我修复的能力。因此,维护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应坚持端口前移,建立风险缓释机制,及时有效地控制风险局势,特别是对具有系统重要性影响的大企业的风险处置。从实践上看,对具备条件的出险企业实施债务重组有利于在短时间内稳定局势,为风险逐步化解赢得时间,处置成本较小,契合各方利益。虽然企业债务重组本质上是微观经济主体的市场化行为,但重点核心企业债务重组涉及担保链和产业链上的众多企业,具有较强外部性,应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推动作用,协调各方适度让利、共担风险,依据契约义务、比较优势等承担相应责任,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以实现企业产能整合、银行保全债权、政府维护稳定的“三赢”。

拓宽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渠道。我国金融体系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由此决定银行成为大部分金融风险的最终承担者,金融风险集中体现为银行不良贷款持续“双升”。在这种形势下,加快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对稳定银行预期、增强市场信心十分重要。长期以来,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存在渠道窄、流程长、成本高、市场竞争不足、回收率偏低等问题。应有针对性地探索拓宽市场化、多元化的不良贷款处置渠道,支持银行“减负前行”。可探索发挥省级财政作用的方式,比如建立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应加快省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增资扩股,提高处置不良贷款的能力;相关部门要督促出险企业认真配合做好清产核资、出售非主业资产和股权等工作;各银行也要合理分配核销资源,采取以物抵债、不良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方式加大处置力度。

完善市场化企业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债券市场的交易信息较信贷市场更加透明、传播更快,单个企业债券违约往往会连带影响市场对其所在区域或行业的信心,妥善解决债券违约对引导市场预期、维护区域金融稳定非常重要。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一方面要客观认识债券市场违约的必然性,切实打破刚性兑付,强化违约惩罚,硬化履约责任,通过消除“预算软约束”将交易各方的预期形成建立在市场机制之上;另一方面,应加强投资者保护,督促发债主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严格按照市场与法治原则开展债务清算、债券兑付等工作,严格落实债权人持有人会议的决定,严格防范转移资产逃废债、偿付程序不合规等机会主义行为,防止企业债券违约风险扩散蔓延。同时,强化企业资本金意识,督促企业完善法人治理与内控管理,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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