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摘要: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长期执政的大党,其政治地位决定了坚持党的领导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作为执政党,我们党要领导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对依法治国实现路径的科学选择;能否实现这一目标,是对依法治国成效的重要检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我国,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全面依法治国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重大决策。1978年底,我们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同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贯彻发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方针的重要成果。在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基础上,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加重视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更加重视通过全面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并形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把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升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高度。

党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领导不仅仅是政治原则,更是具体的政治实践。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上的每一个重大进步,都是党的领导的生动体现。比如,以宪法修正案为例,4次宪法修正都是党领导立法、将改革开放的实践成果纳入宪法法律的结果。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进一步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它与党的十三大报告精神是一致的。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与党的十四大报告精神是一致的。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它与党的十五大报告精神是一致的。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它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精神是一致的。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长期执政的大党,其政治地位决定了坚持党的领导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作为执政党,我们党要领导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党的领导必然体现在法治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把亿万人民动员和组织起来,积极投身于依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的伟大事业中,才能充分实现人民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话,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方面。加强和改进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领导,应做到“三统一”,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做到“四善于”,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作者为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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