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怀德: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

马怀德: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这就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立法解决新问题。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加快,公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加之信息科技迅猛发展,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出现了大量新的法律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坚持立法先行,加快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寻找对策。当前,应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制定政府绩效评价法、问责法、信息公开法、行政编制法等法律。地方要在城市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加紧立法,为社会治理提供制度基础。在特殊领域比如网络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领域,也应加快立法步伐。

立法应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比如,从2013年初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多部与简政放权有关的法律。应确立法治与改革并行的理念,坚持立法与改革相衔接,重大改革要获得法律授权,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将国家治理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推进科学立法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应改进立法方式。通过专家论证、公开征询立法项目、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草拟法律法规草案等方式,拓展人民参与立法的途径。从立法计划编制到起草、论证、审议,再到法律的颁布、编纂、修改等各个阶段,都要增强立法的专业性、科学性。

应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综合性、基础性和全局性立法应交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改变过去“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做法,提高法律规范的精细化程度,重视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水平,应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同时加强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力量,提高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的能力。为了保证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一定要具体可行,避免法律规范与政策规范相混同,确保立法务实管用。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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