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思考与建议(2)

摘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当前,制度安排信息不对称和较高隐形门槛,特别是政策供给不足是制约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点就是要创新推进分区域差别化的农民工落户政策。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目标就是逐步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半市民化问题。路径有两条,一条是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特别是举家进城的农民工。另一条是对没有落户但在城镇就业的人口实行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覆盖。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安排落户。《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按照人口规模来划分并确定了各类城市的落户政策。城区人口规模越大的城市越严格,越小的越宽松。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全面放开;中等城市落户有序放开;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2014年制定的这个政策实施两年以后,发现这个落户政策还是比较严,所以国家进一步调整,并于2016年发布了《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这个方案要求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省会及以下城市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探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区分城市的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户籍人口比重低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指标控制,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大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5年,中等城市不得超过3年。

(二)对于没有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要推进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政府要求从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条件、拓宽住房保障渠道这五个方面让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

随着新城镇化规划推进,国家在不断推进一些政策使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农民工。在教育方面,提出了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特别提出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以前“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都在户籍所在地,如果到居住地、工作地以后,这些是不能携带的。在培训方面,出台了5类培训和1项建设,前者包含了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和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社区公益性培训;后者指的是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在社会保障方面,扩大覆盖面,比如推进全民基础养老金。在医疗方面,提出了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条件,实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逐步整合。在住房方面,拓宽了住房的保障渠道,也探索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棚户区和危房改造。

落户也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也好,都涉及到成本。这个成本怎么分担?国家提出政府主导、成本共担、多方参与的协同推进机制。政府主要承担的是公共成本,企业承担一点,个人承担一点。在公共成本的分担里面也分中央、省、市或者县来共担。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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