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推动首都改革发展的哲学思考(3)

【2018-09】推动首都改革发展的哲学思考(3)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第52期中青班研修成果摘编

张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院长):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的基本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共产党人理想信念的灵魂。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是贯穿于马克思全部理论的主题、根本思想和始终如一的目标。它是理解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对“以人民为中心”的哲学认识。“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可或缺的理论组成。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此作了全面概括。在论及“主要矛盾”时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论及“发展”时强调,“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论及“社会治理”时要求,“改革发展成果要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在论及“全面从严治党”时强调,“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以人民为中心,是我们党的宗旨和奋斗目标,是团结和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初心,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础和方向。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在司法领域的生动体现。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第一次对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在立法方面,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司法方面,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方面,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这些思想始终贯穿着对“人”的尊重与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的思想光辉,为新时期开展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司法领域如何践行马克思人本思想理念的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做好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现实运动。在经济政治文化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有“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在继承中转化,在学习中超越”,才能够建设既反映中国人民价值观念、又符合法治进步方向的法律制度。我国新修订的宪法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认为国家指导思想,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一方面,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西方法治思想去伪存真、去除糟粕保留精华,避免简单粗暴的拿来主义和迷信主义。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乃至法学教育中进一步强化“四个自信”,将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上升到政治高度来认识和思考,将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树立起来。

坚持“人是人的最高本质”立场: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回应人民关切。摒弃人的异化,尊重人的价值和作用,予以平等对待和保护,是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础。“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深刻论述道:“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在政法领域,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体现出“四个转变”(从实现基本物质文化需要向同步追求高品位物质文化生活转变;从实现外在物质文化需要向同步追求精神心理满足转变,不仅希望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而且期待个人尊严、情感得到更多尊重,隐私、名誉、荣誉等人格权得到有效保护;从注重现实安全向同步追求长远安宁转变,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更高要求;从单纯的个体受益向同步追求参与社会事务转变,更加关注共商共建共治共享,对社会事务参与意愿强烈)。当前,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配套措施机制还不完善,唯有通过改革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坚持“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以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指导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坐标航向。人民的利益就是法院全部工作的归依,人民的期待就是法院的奋斗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法院在当前审判和改革的各项工作中,都要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让人民群众检验和评价监督法院工作。

关注“现实的个人”:坚持法治与德治统一,强化人文关怀。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现实的个人”的论述,法官必须把“人”放在特定历史发展和社会关系中去认识,用社会核心价值观去裁判善恶、定纷止争,用司法裁决引导与塑造“人”,才能够真正做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司法为“人”的发展服务,强化法治的人文关怀与社会功能。从“人”的完善和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法治和德治是两种基本手段,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二者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司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与强化,一方面体现在对具体个案中个人行为的强制性规范,确保道德底线,推动个人道德素质提升;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通过规则之治,强化个人和群体对法治的确信与尊崇,形成良法善治的良好局面,最终使得人的权益和自由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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