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推动代表性项目活态传承

非遗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推动代表性项目活态传承

摘要:1月16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

1月16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

非遗资源超万项,传承面临挑战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清在会上就非遗条例草案做了说明。

张清表示,北京有3000多年的建城史和800多年的建都史,传承积累了极其丰富的非遗资源。截至2018年6月底,全市已普查非遗资源1.2万余项,其中昆曲、京剧等11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声、抖空竹等126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北京评书、京绣等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273项,北京面人、拉洋片等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909项。这些非遗展现了北京的地域特色、文化基因和历史文脉,是北京历史文化的生动体现。

同时,张清表示,北京作为首都和特大城市,非遗保护也面临特殊的挑战。

他提出了几点挑战,经济社会发展迅速,非遗所依存的人文和自然生态环境更易受到影响和破坏;人口快速流动,信息获取渠道极大丰富,一些非遗受众持续减少;生活成本高,传承缺乏场地,学徒收入低,“没人、没钱、没销路”是传承人普遍面临的问题等等。

他表示,条例草案着力加大扶持力度,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区分“保存”和“保护”

张清表示,非遗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为了体现党和国家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方针,非遗法从法律意义上区分了“保存”和“保护”,即对所有的非遗均予以保存,对其中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予以保护。

“条例草案遵循上位法的这一思路,将法规名称确定为《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涵盖保存、保护两方面的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张清说。

条例草案还在上位法基础上,强化了调查和保存的相关工作要求。明确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遗进行调查,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情况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建立全市统一的非遗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调查,并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北京的非遗调查作出指引性规定。

完善代表性传承人机制

张清表示,非遗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有利于突出保护重点。非遗法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作出了规定,同时要求省级政府建立地方代表性项目名录。目前北京已经建立了市、区两级名录,但项目评审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条例草案根据非遗法的授权,规范了市、区两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条件和程序。

对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条例草案建立和完善了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后继人才培养、分类保护等制度和机制,推动代表性项目活态传承。

“人的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核心。上位法确立了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条例草案根据北京实际情况,统一规范了市、区两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认定程序、权利义务及动态管理,同时明确了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措施。”张清说。

鼓励非遗进校园

非遗条例草案鼓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条例草案提到,北京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相关教育教学活动。北京市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和专家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教育和实践活动。

为了加强非遗专业人才培养,条例草案在非遗法规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带徒传承的基础上,拓展丰富了传承方式。将非遗技艺传承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间实施贯通培养;对非遗相关专业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

草案第四十七条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科技、文化创意、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作平台,推动项目保护单位、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融合和校企合作。

推动非遗融入现代生产生活

非遗条例草案指出,非遗保护应当坚持本真性,尊重历史原貌,同时,也必须适应时代要求和生产生活需要的变化,融入现代生产生活。

其中,第四十六条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社区建设,打造社区特色文化。鼓励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文化产品、服务纳入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服务项目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通过提供展示设施、设立工作室、组织活动、建立合作平台等方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交流等提供条件。

同时,非遗条例草案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项目保护单位在社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鼓励将保护本地区的代表性项目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与非遗保护

据了解,目前,北京已经认定了325家项目保护单位,但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条例草案明确了项目保护单位的条件、认定程序、职责及动态管理,同时鼓励符合条件、愿意承担保护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请成为项目保护单位。

草案确定了社会参与非遗保护指引性规定。草案第四十九条提到,北京鼓励公民、法人和自他组织通过举办活动、项目资助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合理利用和发展。

此外,草案还提到,对上述社会资金投入非遗的保护参与的行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以采取购买服务、提供信息、政策培训等方式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张弛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