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发展需要更加重视科普工作

创新发展需要更加重视科普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普工作,多次强调科普工作的重要性。他曾经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没有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就难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质创新大军,难以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新时代科普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给新时代的科普工作进行了明确定位,充分肯定了科普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极大地增强了广大科普工作者的信心、激发了创新创造活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科普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但是,从现实看,科普工作还没有真正使“两翼论”和“同等重要论”落地生根,创新发展的“两翼”还处在极大的不平衡状态。

第一,缺乏落实“两翼论”的政策文件和措施办法。自从“两翼论”提出以来,无论是在政府层面、创新主体(科研机构)层面,还是科普工作管理层面,都还只是停留在口号上,停留在文章和讲话的引用上,没有出台具体的指导性文件。

据调查显示,科普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虽然提出,相关机构、团体、企业需要承担科普的社会责任,但对于各种主体开展科普活动没有具体的保障细则、规划布局和实施办法。科普活动完成以后的相关结果与影响也没有可操作的、具体的、规范的规定来作出评价与奖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落实与实操的情境还有距离。

第二,“同等重要”还停留在口头上,缺乏具体的落实行动。体现同等重要的关键在于实践层面,在于从事科研和科技创新的主体。创新主体开展科普活动的主要动力是政府政策的引导,其次是科研项目本身任务的社会推广要求,而社会责任以及社会认可被认为是次要原因。这种情况说明,科技创新主体在业绩考核中列入科普工作考核,对于真正重视科普和重视科技成果的应用,起到关键作用;同时也反映出目前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普活动趋于被动,缺乏主动性和精神、物质层面的动力。

第三,科普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情况还十分突出。我国的科技创新主体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这些创新主体也是落实“两翼论”和“同等重要论”的主体,如何在重视科技创新的同时,重视科普工作,承担科普的社会责任,是现阶段面临的普遍难题。在创新主体的主观意识、工作安排、落实行动上,科普工作几乎处于可有可无甚至被轻视和忽视的境地,科普与其他业务相比处于极度的不平衡状态。在地域发展上,科普工作本身也处于不充分不平衡发展状态。即使是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技创新主体,也存在形式过于传统和单一、科普效果不佳等状况。他们对科普产品研发和科普服务的投入严重不足,科普活动的传播渠道与开展形式单一,缺乏特色和吸引力。

为此,推动科普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夯实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第一资源基础,实现高质量的创新发展,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适时修改科普法并制定实施细则。2002年出台的科普法,为保障科普事业的发展,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时代大背景下,科普法应该结合时代特点,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进行修改,特别要体现“两翼论”和“同等重要论”的精神,尤其是要配合制定实施细则,使创新主体既一心一意搞创新,又踏踏实实做科普,使创新成果惠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提升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把科普业绩作为科技工作者职称考核的内容,在人才选拔和职称评定过程中同等对待。有的部门、行业、领域正在制定相关的文件,着手解决部分问题。如有的部门修改了高级职称评审办法,把研究人员的科普业绩作为加分项;有的部门把科普列入职称考核范围;相信这些做法可以激励那些具有科普技能的研究人员,发挥专长,为社会作出贡献。如果适时将其做法进行研究,形成经验,在全国推广,必将为科普工作注入新活力,增强创新发展科普一翼的力量,从而与创新发展比翼齐飞。

第三,以评价促发展,尽快实施对科技创新主体、创新成果科普服务成效的评估办法,将考核成绩列入科技进步奖励评审范围。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办公室颁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成效和创新主体科普服务评价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纲要办发〔2017〕4号),但办法颁布以后,并没有具体落实措施,也没有监督机制。虽然各地的科技工作者反映,他们具有科普的意愿,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和引导,缺乏具体认同。

因此,建议从评价和考核机制角度解决科技创新主体科普动力不足、科普活动形式较为传统单一的问题。对于不同类型的科技创新主体,需要针对其特点、拥有的不同科技与科普资源,制定科学的评价与考核细则,实现考核与反馈机制的可操作化。通过考核机制和后续的约束指导措施,督促与激励创新主体,牢固树立科普意识,积极开发新型科普工作模式与新型科普产品,从改革服务来拓宽公众参加创新型科普活动的渠道。

对于科普工作的评价与考核应当着眼大局,考核机制应当能促进科技创新主体在科普产品规模、科普资源开发、科普创新能力和科普工作发展潜力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尤其要重视科普人才的培养。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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