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创新精准扶贫实施机制

着力创新精准扶贫实施机制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精准扶贫”政策实施以来,广大干部群众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通过明确“六个精准”,坚持“分类施策”,扶贫工作由原来的“粗放”“漫灌”向“精细”“精准”逐渐转变。但随着“精准扶贫”政策的深入实施,扶贫工作进入到啃“硬骨头”阶段,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和弊端逐渐显现。无论是在扶贫对象的纳入、退出环节,还是在“脱贫”帮扶环节中,许多地方均存在一些变通执行扶贫政策的情况,严重制约着“精准扶贫”政策目标和功能的实现。

从扶贫对象的纳入环节来看,存在着扶贫对象识别不精准、识别过程不规范现象。如有的村民因与村干部存在密切利益关联或人情交往,即使不符合纳入条件或标准,也能通过村干部的“徇私”行为而成为“贫困户”。从扶贫措施的实施环节来看,扶贫政策的功能被不合理、不科学的帮扶措施所冲击甚至消解。如部分地区的扶贫工作,盲目跟风,违背经济发展规律,推广一些不符合当地实际的扶贫方法,导致扶贫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很低,而无法帮助“贫困户”如期脱贫。从扶贫对象的退出环节来看,受制于政策运作场域及治理技术条件的限制,某些地区未能形成“进出有序”的扶贫动态退出机制。扶贫工作因缺乏有效监管,一些已达到脱贫标准的“贫困户”,因村干部的“特殊照顾”而未能予以及时退出,导致“精准扶贫”政策“寻租空间”的形成。

“精准扶贫”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仅导致国家扶贫政策的目标和功能无法有效实现,部分贫困人口无法真正脱贫,而且还因扶贫政策的灵活变通执行恶化了干群关系,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扰乱了基层社会治理,损害了党和政府权威。为克服、消除上述问题带来的不利影响,推动“精准扶贫”政策在基层的有效实施,应进一步健全基层“精准扶贫”政策实施机制。

建立扶贫政策实施的监管机制。权力的行使需要制约和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具有强利益性的扶贫政策执行就易发生“异化”。扶贫政策实施的监管机制,应侧重于对帮扶对象家庭情况、评选程序和退出机制的调查监督及事后回访,借助强有力的程序控制和过程监管,以保证扶贫政策执行的规范和有序。

完善扶贫政策实施的运作机制。扶贫政策的实施过程,除了应从外部建立健全扶贫政策实施的监管机制之外,还应从内部对扶贫政策实施的运作机制予以全面“修补”及完善。因此,应优化扶贫对象的纳入、退出程序,推广“一听、二看、三查、四走访”的工作方式,提升村民收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从而健全“进出有序”的动态扶贫机制。同时,还应提升扶贫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切实做到“一对一对口帮扶”和“分类帮扶”,因人因地分别施策,从而改善扶贫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

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扶贫工程是个巨大的系统工程,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仅仅依靠国家的力量,扶贫政策的实施将面临更多挑战,存在更多阻力。通过更大范围地动员群众及社会其他力量积极参与扶贫工作,互帮互助、相互协作,有助于实现“先富帮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生动局面。借助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共同推动扶贫工作,是实现全面小康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

综上,国家帮扶是“贫困户”摆脱贫困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但更关键的是要依靠“贫困户”自身的拼搏奋斗。一旦“贫困户”自身丧失了理想信念,自暴自弃,扶贫政策的实施便很难实现预期目标。故应加强对“贫困户”的宣传教育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人生目标,促进“贫困户”内在“脱贫”动力的发掘,消除“等”“靠”“要”思想,从而实现脱贫的“内生动力”与扶贫的“外在推力”的有机协作。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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