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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发挥法治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5)

(二)法治是改革的“控制阀”

法治为什么能对改革实现一种控制?因为法治的意义首先是固根本,让改革不偏离方向。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而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都是改革必须遵循的前提,都是全民最大的共识基础。因此,以宪法为根本法、以法律为主干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维护政权安全、实现国家有效运转、社会有序运行和人民获得权利保障的基本遵循,是保证改革不偏离正确轨道的重要机制。

强调法治是改革的“控制阀”,还在于要想改革,一定要有强大的社会共识基础,如果大家都不认同,改革是推进不下去的。那么,改革纳入法治轨道有什么好处?法律是通过民主程序被大多数人认同并且通过的,把改革纳入法治轨道,也使改革获得了民主的支撑。因此,通过法治可以防止改革变成比较任性的措施。改革是变法,是变过时之法、陈旧之法,但改革不是“为新而新”,不是瞎折腾,更不是变戏法。改革一定要遵循基本的程序和规则,接受法治的引领,特别是在今天这样一个社会利益主体多元的条件之下,我们刚才也讲到,改革对于发展和稳定是有某些压力的,是有些紧张的,我们不能简单地用是非对错来判断某个具体的改革措施,也不能够简单地去要求人民群众提高觉悟、勇于牺牲,我们必须在不同利益博弈中去取舍、判断,只有遵循法治才能让改革无限接近公平合理的最佳目标。我们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就是要对改革实现一种制度控制,假如没有这一条,改革本身就失去了强大制度保障。

我们讲法治是改革的“控制阀”,不是要让法治成为改革的绊脚石。著名法学理论家卡多佐认为,法律必须稳定,但不能一成不变。我们每每在这一点陷入严重的矛盾。无法消除和无法限制的静与动,有着同样的破坏性。这是卡多佐提出的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难题。过于滞后、呆板、机械的法律制度会成为改革的阻碍,也会让法律最终失去它的生命力;但如果我们因为法律有滞后性就对法律弃之不顾,又会伤害法律的权威。因此,我个人也不认同“良性违宪”“良性违法”等说法。这种主张认为,只要改革取得的实际收益大于违法的负面效果,那么这样的违宪、违法都是良性的,是可以接受的。这种立场或者观点最大的问题是,假如每个人或者每个部门都根据自己的主观理解去判断哪一部法律是有效的或者法律的哪一个条文是有效的,我们的法律还能统一实施吗?可以说这种主张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的表现。

那么,怎样解决稳定性和适应性问题,让改革有法律根据,而法律又不会构成改革制度障碍?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秉持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兼顾的原则,这实际上就是要为改革预留空间。同时,它也对我们的立法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也就是说,立法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并且当法律确实对改革构成障碍时,要及时对法律法规进行立改废释。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王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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