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恒: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传统村落保护实践与思考

摘要:村落是世代栖居的人们创造出的辉煌历史与文化,是我们传承、弘扬优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场所,也是研究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珍贵史料。本期报告中,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员张书恒女士以诸葛村为例,详尽介绍了传统村落所具有的价值,传统村落保护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并与大家分享了对诸葛村进行整体保护的具体实践经验。

张书恒

张书恒 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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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给大家带来的题目是“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传统村落保护实践与思考”,主要是以浙江诸葛村为例给大家讲述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一些做法和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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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犹如散落的珍珠,镶嵌在祖国的大地上,世代栖居的人们从那里开始创造了辉煌的历史与文化。村落是宁静、温馨的生活家园,它见证了社会发展的过程,是研究人类发展规律的珍贵史料,是我们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场所。

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村落保护主要是针对一些文化价值比较高,已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或国家各级文保单位的村落,它们具有特定的法律身份和保护要求。随着传统村落保护宣传的深入,政府和社会都开展了大规模的传统村落抢救活动,全国各地已陆续经历了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一系列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以我个人的工作体会来看,对传统村落的抢救因为关注点及做法的不同,保护结果也都不一样。今天我们主要探讨对国家各级政府公布的文保村落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是怎样做的。

一、保护传统村落的法律依据及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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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村落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颁布的《乡土建筑遗产宪章》中定义的乡土建筑完全符合,是乡土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文化遗产中历史最悠久、分布最广泛、数量最大、历史信息最丰富的类型。讲座中除引用文件原文时使用“乡土建筑”外,其他地方用的都是国内常用的“传统村落”。实际上乡土建筑、乡土村落和我们所说的传统村落在概念上基本是一致的,只是大家的翻译和行文习惯不一样。

《乡土建筑遗产宪章》对乡土建筑有特别的概括。乡土建筑是有特征和魅力的社会产物,它看起来不拘于形式却有秩序;它是功利性的,又是美丽而富有趣味的;它是某个时代生活的聚焦点,又是社会史的记录者;它是人类的作品,也是时代的创造物。《乡土建筑遗产宪章》把传统村落的保护提到了一个很高的位置,可以说,如果不重视保护这些组成人类自身生活核心的传统、和谐的产物,人类遗产的价值将无从体现。

《乡土建筑遗产宪章》对乡土建筑的定义一共有六条:第一,它是一个群体所共有的建筑方式;第二,它具有一种与其所处的环境相适应的可辨识的地方或地域特色;第三,它的式样、形式与外观具有一致性,属于传统建筑的类型;第四,它的设计构造属于一种非正式传承的传统技术工艺;第五,它能对功能、社会与环境限制表现出有效的回应;第六,它是对传统构造系统与工艺的有效应用。

以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视野来看,从1964年《威尼斯宪章》诞生以来,乡土建筑传统村落保护已成为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门类。随后1976年公布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99年颁布的《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2005年发布的《西安宣言》,所有这些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都表明人们对乡土建筑,对传统村落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了一系列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的政策。二是陆续将一批乡土建筑和村落列入世界文化遗产清单,包括我们中国的西递、宏村等。另外我们国家也将一些重要的传统村落申报到了世界遗产的预备名录中。三是保护与抢救乡土建筑已经成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界的共识。四是国际社会正广泛地开展传统村落的保护与乡村文化的抢救工作。在这方面,英国、法国和日本都做了非常有益的探索;近二十年来,我们国家也在传统村落的保护中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很好的经验。

1964年5月31日,《威尼斯宪章》的颁布使乡土建筑保护由从前的仅保护重要建筑和伟大艺术品,变为了也适用于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在过去比较不重要的作品的保护。这种做法使保护行为由单纯的纪念意义扩大到能够见证某种文明发展的历史意义。另外,原本局限于城市的遗产保护也扩大到了乡村地区。因此我们一般认为,《威尼斯宪章》奠定了现代科学遗产保护的基础。

在国内,对传统村落和乡土建筑的保护也愈发受到重视。特别是近些年来,《文物保护法》完善了相关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也发布了一些文件,调整了在这方面的一些政策。目前,我们在保护传统村落的过程中依据的主要法规是《文物法》和《文物工程管理办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些文件。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过程中,我们也依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传统村落已形成多个层次的保护架构,包括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和预备名录的项目及文物,文物可延伸到各级文保单位,有国保、省保、县保和各个文保点。比如三普登记古桥名录,它是一个数量庞大的名录,已被纳入到《文物法》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畴之内。另外一块是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其中也包括对大量传统村镇的保护,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国家文物局共同公布,把它归到了乡土建筑的范畴之内。另外,在专家们的呼吁下,国家加快了对传统村落的专项抢救和保护工作,四部委联合发布文件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亟待保护的传统村落,这种方式可以对数量较多的传统村落实施更为直接的保护措施,已成为中国传统村落抢救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系列: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抢救,包括各级文保单位、文保点,如三普名录。对可移动文物的抢救,大量传统村落中还留存了一些可移动的文物,其中少部分已成为国家重要的珍贵文物被收入到博物馆中,大部分是分散在村落中保护的一般文物。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的保护也包含对大量传统村落的抢救。再就是我们上面提到的由国家四部委在全国遴选公布的传统村落名单,这个系列的数量最大,也是最针对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的。另外还有一块是世界遗产,遗产名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了一些乡村的传统文化。

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传统村落保护坚持的原则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真实性,一个是完整性。真实性就是尽可能保留村落在历史形成过程中所对应的实物的真实性。完整性是说保护村落形态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现在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抢救越来越强调村落的整体性,甚至保护范围会由最初的一个区域扩大到对整个区域中保存相对完好的整体村落的保护。徽州地区首先做了大量系统性工作,其次贵州、云南、浙江等一些地区也开始抢救大量的区域性传统村落。

整体保护、合理利用、惠及民生是国家文物局在前些年提出的传统村落保护的政策和方向。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传统村落保护跟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是有区别的,主要在于文化体系中保护的是被国家公布了的各级文保单位和世界遗产,包含了更高的文化价值。

以下是国家文物局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整体要求,一共有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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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整体要求是我们多年来在做文保村落保护的过程中一直贯彻的政策和方针,其核心内容有两个:第一是要保护传统村落的文化内涵;第二是坚持文物保护的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第三是由于大量的村落还有人居住,在保护的过程中要做到以人为本、尊重民意、惠及民生。

早在很多年前,清华大学的陈志华教授就提出了对乡土建筑保护的建议和方向:传统村落是一个有机系统,它的历史文化意义和功能大于所有单幢建筑的意义和功能总和。个体建筑离开聚落后价值会降低,聚落失去部分个体建筑后价值也会降低,因此乡土建筑保护应以村、镇整体保护为主要方式。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切实感受到传统村落保护、一般文保单位的保护和一般古建筑的保护确实是有所区别的。村落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见证了一个族群在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单一地看其中的某一或某几幢建筑,它所包含的价值不一定高,但整体研究却具有很高的价值。同样的,建筑若是离开它所属村落的整体环境,就失去了对它的功能、作用、价值和文化解读的大背景。整体中缺少了某一类建筑,整体的价值也会被削弱。所以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一定要坚持整体保护为主。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叶其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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