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能力和治理水平(2)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二、如何加强疫情防控的执法力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防控疫情重在贯彻落实我们的法律法规。

(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

依法防控疫情,首先要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执法,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执法,首先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第一,这次确定新冠肺炎为法定传染病(乙类)并采取甲类防控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丙类传染病如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等。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法定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条也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2020年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依法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管理,进一步做好防控工作。基于当前对新冠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比如对病人隔离治疗,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依照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所以,将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接受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有利于迅速有效控制疫情。

第二,遵循传染病的防控体制和指挥体制的规定。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并明确由国务院规定中央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除涉及国家主权事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事项和跨省级区域等事项由中央政府专属管理外,教科文卫等行政工作等由中央统一领导、中央与地方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传染病属于卫生方面的行政事务,是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传染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防控医疗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所以,新冠肺炎的疫情防控还需要遵循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管理体制的要求。

另外,对于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有可能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对传染病的管理分为常态和应急状态下的,一般的传染病按照常态管理;如果传染病演变成为突发的传染病,而且是新发现的传染病,那它有可能就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大致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对突发事件实行党政同责,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党中央成立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派出指导组;国务院按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做好防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设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由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如北京市)或指挥部(湖北省),统一领导、协调本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开展应对工作,有权作出相关决定、命令、通告,采取有关措施,下面设一些办事机构。我们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的规定,明确各个疫情防控主体体制,包括确立疫情防控的领导指挥体系,这样有利于加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集中统一领导指挥。

第三,符合法定传染病防控主体的要求。传染病防控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2020年2月10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控疫情。当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这些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他也表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必须主体适格、措施适度。主体适格,即行使职权、承担职责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要求。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各级疾病预控机构、医疗机构是依法防控疫情的主体。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这两级才能公布传染病的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传染病的疫情信息,要经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2006年3月3日,原卫生部印发了《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及时、准确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这里的授权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法律授权,而是行政授权,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积极承担传染病防控法定职责。一方面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能乱作为,所以我们要求合法行政;另一方面政府也不能不作为、慢作为。所以依法行政有两个方面:一是积极作为,二是要防止滥用职权、乱作为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疫情防控,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疫情防控承担传染病防治和监管职责。疾控中心承担传染病的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负责和医疗救治有关的疫情防控和责任区的疫情防控。所以,每一个预防和控制的疫情主体的职责都是法定的。在传染病预防体系中,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发现相关传染病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各级疾控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对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等进行监测。其中,国家、省级疾控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防控对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卫生部门以及人民政府、疾控中心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职责,不能失职、渎职,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可以预警的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级别,按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三条,可以预警的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所以,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内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来决定的。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是省级人民政府,这两个规定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这么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程序,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方进入预警期。使用时我们应该将这两部法律结合起来看,不只是看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三条,还要看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是什么。因此,我们还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全国30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先后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这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的预警。

第五,依法行使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控制传染病权力。在传染病控制体系中,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依法及时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予以隔离治疗或进行医学观察等预防措施。所以,我们经常运用的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都是法律有规定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采取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在疫区内采取法定的紧急措施,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级人民政府可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封锁大、中城市疫区的,由国务院决定;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紧急调集人员或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医疗机构对相关人员采取隔离治疗或进行医学观察,有关疫情防控指挥机构采取市内交通停运,离市通道暂时关闭等措施,都体现了法律的上述要求。但有的地方出台“土政策”阻碍物资运输车辆通行,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是不合法的行为。采取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措施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随便采用。应急状态下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

特别指出一点,全面理解和执行法律有关规定,不仅是遵守有关条文,还要贯彻法律的宗旨和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实施,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最终是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所以执法的精神是什么?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健康,要服从最终的目的。我们不仅要遵守法律条文,还要很好地理解法律条文字里行间透出来的原则和精神。另外,还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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