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能力和治理水平(4)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第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的款物,或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第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九,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违规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项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另外,对应对疫情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和争议,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理,定分止争。

四、加强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指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要研究和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既要立足当前,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要放眼长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针对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该坚持的坚持,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该落实的落实,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这两次会议明确了强化公共卫生的法治保障、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一)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制定,并分别于2004年和2015年进行了修订。特别是2003年“非典”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改,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样,针对这次应对疫情中暴露出的问题,要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完善。

其一,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领导指挥体系和管理体制。为应对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党中央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派出指导组;国务院按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做好防控工作;各地区也成立了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的领导小组,并设立应对疫情指挥部。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要在法律中确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协同、依靠群众、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的管理体制。

其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健全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在传染病防控中的职责权限、高效协同、无缝衔接。鉴于有些传染病发病突然、传染快等特点,应强化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和快速应对。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布传染病预警和国务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外,还要依法赋予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传染病预警公布权和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权。同时,我们要整合卫生行政部门与疾控机构职责,将疫情防控关口前移,赋予疾控机构提出预警和其他防控对策的权力。此外,要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重大疾病救助制度、应急医疗救助机制和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二)抓紧修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

针对这次发生的新冠肺炎可能来自于野生动物的情况,应启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工作,依法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的力度。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这个决定的背景就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还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专门的决定,为及时明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立法保障。我们通过这个决定,解决了过去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不足,以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了法律范围,明确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违法者在现行的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这个决定出台生效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正研究制定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禁食的法律规范,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决定在此基础上,以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对违法者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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