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能力和治理水平(3)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二)体现合理行政的要求

疫情发生后,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但如何平衡好公共利益、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就显得至关重要。加强疫情防控的执法力度,首先要做到合法行政,其次做到合理行政。合理行政是什么意思呢?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行政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了依法行政与合理行政。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要防控疫情,这就会涉及公民权利行使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控疫情,如对患者或疑似患者依法采取隔离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注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但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防控疫情目的,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防止不必要的损失。也就是说,要执法,但也不要过度执法,还要符合合理行政的要求,这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三)加强其他方面的执法和法治教育

疫情期间,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捐赠管理等执法工作。比如,要加强治安管理,特别是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对出现发热症状不主动报告,故意隐瞒疫情发生地的行程,被确诊或已被告知属疑似患者,仍然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等,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对编造并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又如,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强市场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场监管机关依法处罚。再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一是鼓励捐赠;二是公开透明,受赠人应当将接受捐赠财物的情况以及受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采取不同方式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信息;三是及时高效,快速配送;四是公平合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物的用途;五是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六是依法追责,在公益慈善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对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捐赠财物等行为,更要依法严惩。

另外,疫情防控还涉及广大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的守法问题,如果没有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不可能取得成效。因此,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

三、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的司法惩治

为贯彻落实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十大执法标准和司法政策,明确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犯罪。

第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第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第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第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依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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