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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剑龙:用民法典为老有所养保驾护航(2)

三、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

居住权制度这个问题比较新。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共有六条,从民法典的第三百六十六条至民法典的三百七十一条。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制度有着重大意义。居住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要求。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的法律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两种房屋的利用形式,这难以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而现在居住权同时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自由支配,还可以填补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期的中间地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的效用。

民法典中所指的居住权,并不等同于日常生活中租赁关系中获取的对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与租赁权在根本上是不一样的。同样是对于他人财产的使用,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居住关系属于债权,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承租人可以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取得对他人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承租人的权利仅限于用益物权,而无法直接支配。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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