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构筑乡村振兴新格局

以法治之力构筑乡村振兴新格局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时代我国三农领域建设发展的一件大事,郑重宣告我国乡村振兴法治化的开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我国三农工作跃升新阶段、开启新征程的行动指南,以此为引领而出台这样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来助推乡村振兴,对于三农工作向更高质量迈进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一、构筑政策与法同向聚力的乡村治理和振兴的新格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抓紧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的有关工作,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也明确提出要完善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党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根本愿望制定政策,如果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并具长期指导意义,这时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就顺理成章了。党的十九大以来开启的乡村振兴实践,无不彰显出党在三农工作上的政策治理水平日臻成熟。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而政策具有即时应变性,将相关政策与法律规范实现有效衔接,借以达到法的治理与政策引领的协同驱动。这次出台的乡村振兴促进法涉及如何推进五个振兴,如何导引城乡融合发展以及相应的扶持措施、监督检查等内容,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给予明确规定,就是将乡村振兴政策赋予了法定化的确认,构筑起政策与法同向聚力的乡村治理和振兴的新格局,无疑为我国乡村振兴的久久为功、持续推进提供了明确而稳定的全面化制度支撑。

二、回应新时代乡村振兴中短板破解的法治之需。这些年持续深入推进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使得我们的城乡治理样态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全方位、多层面的法治中国建设成效卓著,但放眼乡村场景,还存有诸多短板,面临不少难题待破解。乡村振兴的推进需回应乡村社会变化进程中多元利益关系格局的衡平性,促其公平、合理地生发。乡村振兴就是围绕农民、土地等要素主体展开的美好乡村发展建设的系统工程,牵涉到诸如农民主体的地位问题、土地权益的归属及流转、乡村和谐氛围的营造、组织实施的架构等多方面,乡村振兴促进法把“农民的主体地位”“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家庭承包经营体制”“耕地红线”等根本性制度给予了法治化的确认,既回应新时代农民阶层的主体需求,也明确我国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的着力点,从而极大地提高了乡村振兴战略在新时代三农工作中的法律地位,为推进乡村振兴的各项工作提供了规范化和合法性的行动指南。为乡村振兴注入法治之力,从国家治理的全局角度而言,对提升法治在乡村发展中的参与度和贡献度意义重大。

三、助力乡村治理体系化的“三治”目标完整性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在基层实践场域的体系化布局,对实现乡村振兴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意义。乡村振兴必须走体系化治理之路,以摆脱过往的单一化、碎片式的治理模式,谋求聚合治理之力,提升治理效能。自治、法治、德治各有所长,以“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理念统摄三者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同向施力,是实现乡村振兴在治理方式上的整合亟须考量之处。通过孕育村民自治的基础性铺垫,不断催生道德氛围的营造,可以使法治对于乡村治理的保障作用得以最大化发挥。此次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台实施,应和了党的关于构建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目标,意味着法治的触角延伸至乡村社会生活领域的各方面,借此补缺自治、德治的阶段性不足,强化乡村振兴的力度,乡村振兴所需的体系化治理模式才能在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发展中凸显出更具分量的时代价值。

四、夯实党在乡村振兴的法治建设中的政治优势。乡村振兴,关乎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影响着社会大局的稳定,加强党的领导是实现三农新发展的根本保障,乡村治理与振兴这一庞大的系统化治理工程,必须要有集长期治理经验、显著的治理水平以及强大组织力为一身的领导主体来推动,才能践行好这一使命担当。回顾我国乡村的治理实践,在其历史演变及发展脉络中,聚焦我们党的百年乡村治理历程,凸显出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我们党始终如一地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持续不懈地加强乡村治理和发展,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稳定发挥着统领者作用。注重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既是我们党的执政传统,也是党的执政优势,在完成全面脱贫攻坚步入乡村振兴的新发展阶段,更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工作的领导,确保党在乡村振兴进程中能够始终发挥总揽全局、统筹协调作用,为新时代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这次出台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同时在组织建设一章中明确要健全党委领导,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发挥全面领导作用,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对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这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党对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权,对夯实党统筹农村工作全局的战斗力基础,从而将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乡村振兴的推进成效,为实现新时代乡村高质量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彭刚,作者系西安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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