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智慧城市建设的阶段特征与实践研究(2)

中日智慧城市建设的阶段特征与实践研究(2)

中日智慧城市建设的实践特征

智慧城市是人类应对城市发展困境而提出的新发展思路,目的是提升和改善城市生活品质。当前,中国智慧城市建设在实践中快速推进,目前正在进行或规划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近800个,超过全球智慧城市数量的一半,处于全球领先的地位。

智慧城市建设的关键在于数据共享和城市运行交流过程中统一的“数据底板”,而“数据底板”关键依赖于智慧城市建设的生态系统。构筑智慧城市建设良好生态系统已成为中国智慧城市建设实践方面的重要特征和任务。

总体而言,中国智慧城市建设在实践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是“自上而下”建设模式。

从政府角度来看,中国智慧城市建设均在中央及各部委制定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由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出台对应的建设方案并安排专门的预算,为智慧城市的建设提供政策及资金基础。2014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年—2020年)》的出台和2015年12月跨部门、跨行业全方位协作机制“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部级协调工作组”的成立,为中国智慧城市建设提供了强大推动力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引领作用,彰显了中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从企业角度来看,很多企业积极投入开发智慧城市建设先导性技术及商业模式,其中的主力企业包括华为、平安、阿里巴巴、腾讯等。华为主要提供通信基础设施解决方案,平安和阿里巴巴主要专注于大数据平台的开发,腾讯则侧重于应用软件的开发。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阿里巴巴公司于2016年在杭州开发了“城市大脑”大数据平台,更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了全新的模式。各个企业相互协作开发智慧城市建设各类大数据平台,进而开发出新的商业模式,有利于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共同构筑智慧城市建设的良好生态。

从市民角度来看,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时空大数据平台因涉及到个人信息安全而一直备受关注。对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章予以规范和保障。2012年国家层面出台的《关于开展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国家自然资源部出台《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技术大纲》,并于2017年和2019年对这一大纲进行了两次修改,2020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信息安全技术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安全保障指南》,这些文件均为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规制和保障。个人信息保障制度及市民、企业、政府之间的良好信任关系,使得“三融五跨”大数据平台在智慧城市建设实践中得以顺利构筑。

而对比日本智慧城市建设而言,发展模式的区别在于日本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建设模式。从智慧城市建设历程来看,在智慧城市建设中起主导作用的主要是日本总务省、经济产业省、环境省及国土交通省或者地方政府和民间企业,故2014年内阁府在开始启动“战略性创新创造项目”(SIP)之前,基本是“个别领域特化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从企业角度来看,日本智慧城市建设大都采取的是地方自治体将建设任务委托给企业,而企业往往采取的是仅自身技术能够完成建设的领域,日本企业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的积极性及推动力不足,企业之间的合作不足。从市民角度来看,虽然日本于2016年公布了《官民数据活用推进基本法》,但正如日本高千穂大学商学部准教授永井竜之介所指出的那样,日本国民由于具有回避风险的心理,非常拘泥于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个人信息,故构筑大数据平台的信息收集难度较大。从基于市民、企业和政府互动的智慧城市建设生态系统来看,日本不仅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后进国,同时也是无现金支付后进国。

从对比可以看出,中日两国智慧城市建设在实践特征上存在差别也存在共性。近十年来,中国智慧城市高速发展,到2018年,智慧城市建设数量超过500个,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智慧城市先进国家。这主要得益于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主力企业积极开发的先导性技术及商业模式,同时也离不开国民的积极配合,共同构筑了中国智慧城市建设的良好生态。

(作者为宜宾学院国际教育学部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王俊:《从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到智慧社会—智慧宜昌一体化建设实践探析》,《电子政务》,2018年第5期。

②《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进行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中国政府网,2016年10月9日。

③李国庆,《日本智慧城市建设特征及对中国的启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6期。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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