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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光 | 道路决定命运: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

(二)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因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原因。第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紧密相连,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

第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由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世界上每个国家的法治道路都是独特的。凡是法治建设相对成熟的国家,无一不是创造性地把本国国情和法治发展规律结合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植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生发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是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富于民族性、开放性、包容性的法治道路。

第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教训得出的根本结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改革开放后,我们党对国家治理的认识越来越深入,形成了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再到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而全面依法治国,首先是推进依宪治国。这也体现了我们对国家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立场

第一,坚决反对西方法治道路。也就是说,我们要“破”,要坚决反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坚决反对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为什么要坚决反对这些错误观点?具体来看。一是坚决反对西方“宪政”。“宪政”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发展模式的概括,其基本内容主要就是“三权鼎立”、“司法独立”、多党制等。因此,“宪政”概念对应的西方法治发展模式,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着本质区别。二是坚决反对“三权鼎立”。西方国家实行“三权鼎立”又称“三权分立”,即通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互相制衡维持其统治,这种横向平行的权力结构模式容易造成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制度运行缺乏效率,并影响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而我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这是一种不同于横向平行模式的纵向权力结构模式,有利于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也就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确保公平和高效。三是坚决反对“司法独立”。西方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出来,在赋予独立的国家机构场合,进行权力分立。也就是说,西方“三权鼎立”下的“司法独立”捍卫的是资本主义根本制度、核心价值观、根本利益,绝不是其标榜的超然的“司法独立”。而我国的依法独立公正司法,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是一种实施执行法律的一种权力,而不是对立法、行政、政党的监督权,也决不是司法机关要独立于人大,独立于党的领导。

此外,我们要知道一些关于法治的理论和表述,虽然与西方相同,但内涵却完全不同。比如,人民主权。我国与西方国家在这一概念上表述一样,但内涵不同,特别是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再比如,人权。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从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出发推动人权事业发展。这是我国与西方国家的本质区别。

第二,必须坚持中国特色法治理论、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这就是说,我们要“立”,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比如,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立法制度、监察制度、审判制度、检察制度等。同时,根据实践的深入不断推进理论和制度创新。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王瑱监审:李文鼐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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