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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杰:解读《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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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三月份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后,顺利通过了。今天,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法的一些情况。我的介绍分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讲讲所得税法出台的一些背景情况;第二部分介绍一下这个法的主要内容;第三个部分讲一讲在整个起草制定过程中有哪些热点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的背景

下面我先讲第一部分,就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的一些背景情况。

大家知道,社会主义中国建立以后,我们就建立了所得税制度,但是所得税制度的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应当说,改革开放以后,一直到现在,我们统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整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发展可以分三个阶段。一个就是1978年到1882年刚刚实行改革开放,要吸引国外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建设国家,这个时候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比如说,出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同时也相应建立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制度。所以说,真正比较符合惯例的所得税制度的建立是从外资的工作开始的。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部法律实际上为外资企业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税制上的基础,以及所得税方面的一些依据。但当时这两部法律对两类企业实行的税率不太一样,合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实行的是30%的比例税率,当时还另按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20%到40%的五级超额累计税率。就是说,外国企业实行超额累计税率、合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当然,两种企业都要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1882年以后,国家就着手改革我们国内的利润分配制度,因为建国30多年一直实行的是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的这么一个制度,就是说,实际上很长时间国营企业没有采用所得税的制度。1983年以后,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全国试行了大家都知道的国营企业利改税,实际上把利润上缴的制度改为交纳所得税的制度。

为了推进这个改革,1984年的时候,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纳税人是大中型国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试用10%到55%的八级超额累计税率。到了1985年,根据实践的需要,国务院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又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几个条例使中国各种不同形式的市场主体,在税法上有法可依。当然,当时这些都不是法律,国内的改革主要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一系列条例。应该说,我们国内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在那个阶段已经开始建立了。

从1991年到我们制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之前,国家又分别整合了外资方面所得税的法律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制度。1991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于是把外资企业的税法整合成一个。到1993年的时候,国务院又把当时实施的《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等条例进行了整合,制定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以从1994年1月1号开始,内资的这些条例就统一为一个条例,开始实施了。应当说,改革开放以后的所得税制度从建立一直到不断完善,一步一步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二,介绍一下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情况。

从1994年开始,应当说逐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的一个复合税制的结构。现行的税收制度22个税种,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还有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等类型。我们的税制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我们经常说的增值税、增消税、消费税、营业税,是流转税主要的组成部分。2005年,国家的税收总收入达到3万多亿,其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流转税收入占到总收入的67%左右。所得税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还有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占到总收入的24%多,剩余的就是那些刚才讲的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的比例相对小一些。总体看,我们国家的税制已经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复合的税制体系。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在组织税收收入,增强国家财政实力,保护政府对经济建设、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等方面,应当说税收制度起了一个坚实的保障作用,使我们能够有坚实的财力基础。

这些年大家也看到,所得税的收入增长比较快。“十五”期间,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年平均增长在26%左右,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年收入平均增长在29%左右,总体上增长的比例还是很高的。

第三,谈谈我们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有什么特点。

一是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法。多数国家税法是一致的、统一的,像我们这种情况不多,我们国家内外资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法,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一个是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一样。现在,我们从法律和行政法规上看,内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是一样的,都是33%,但实际上因为内外资企业在纳税人、税收优惠、税收扣除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使得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的水平是不一样的,而且相差很大。据有关统计,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约要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这样大的差异制度,使内外资企业不能够在一个公平的起跑线上竞争。所以,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要统一,使内外资企业有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和市场环境,应当说是必要的,这是目前我们国家税制存在的一个问题。

二是咱们现在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很多,而优惠政策的设计上有一些漏洞。比如说经常说的“假洋鬼子”,我们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给予优惠,国内有很多有钱人、有钱的企业把资金转移到国外,然后从国外再向境内投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这就使我们最初优惠的初衷达不到,实际上扭曲了企业的经营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所以,在所得税优惠的设计上需要改进。

三是现行的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了这么多年,整个经济社会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完善和修订。特别是部门性的、规范性的文件特别多,大家觉得税收的这些政策有必要简化统一,并且有必要通过法律体现出来。因为税务的问题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这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政策,应当通过法律来体现。

我们现在加入了国际世贸组织,面临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在这样一个趋势里,整个的经济形势、市场主体、企业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的内外分立的所得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所以,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各类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统一规范的税收政策环境,应当说是大家共同的一个心声。

当然还有很多,比如我们现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比较多的是采用区域性优惠。这种区域性的优惠政策,应当说离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五个统筹的战略要求是有距离的。所以,为了使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有必要调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那么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必然的。

从这几方面来看,两税合一势在必行。有同志就问了,两税合并的时机成熟吗?有的同志提出来,会不会影响我们国家吸引外资政策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应当说,经过这几年不断的研究思考和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这个时机已经成熟了,各方面达成了共识。当然,有这么几个原因,大家也能数的出来。一是现在我们政策形势是很稳定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的增长也是持续的,这为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和改革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再一个,咱们这几年财政收入增长很快,两税合并以后,国家财政上要承受一定的税收改革的成本,从财政的角度来看,是可以承受这个成本的。这也为所得税的统一提供了一个前提条件。当然,最重要的一点是,到2006年底入世以后过渡期已经结束了。这意味着什么呢?就是外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大大放宽,外商可以完全进入我们国家的市场。我们应当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同等的竞争环境。这一点上,也迫切需要改革现行的所得税制度。

当然,从国际上看,国际上实行的宽税基低税率这样一个制度,应当说是大多数国家税制改革趋势,所以我们也要融入这样一个潮流。因此,这次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一个指导思想就叫减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就是建立这样一个新的所得税的税收体制。

前面讲了这么多以后,大家看到,立法的时机成熟了,所以从2004年开始,由国务院起草草案,并广泛征求意见。经过两年多的工作,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14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草案。2006年12月,首次提交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当时参加会议的代表2889人,2826票赞成。所以,可以看到,《企业所得税法》是得到广大代表拥护的。

责任编辑:刘晓楠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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