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发展历程(6)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发展历程(6)

八、关于预选

1953年选举法没有规定预选。1979年选举法对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规定了预选的方式:“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彭真同志在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出:“候选人正式名单应由参加选举的选民或者代表反复酝酿讨论、民主协商甚至在必要时举行预选决定。”他还说:“提的人数多了怎么办?反复商议嘛。提名的过程就是领导与群众、群众和群众相互间反复商议的过程,反复交换意见的过程,也是彼此间加深认识的过程。……反复商议后,可能还有出入,意见不完全一致,名额可能还太多。怎么办?可以进行预选,根据无记名投票预选的结果来确定。”

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规定由选民小组(或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考虑到在一些地方选民集中起来比较困难,搞预选会增加选举的工作量,删去了预选的规定。

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恢复了预选的规定,明确规定在间接选举中,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顾昂然同志在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说:“预选是发扬民主、保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能够根据多数代表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好形式。”

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规定:在直接选举中,“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胡康生同志在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说,“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建议在直接选举中规定预选。……经研究认为,直接选举中,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过多,经过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预选。”

九、关于宣传介绍候选人

1953年选举法对此没有规定。1979年选举法对宣传代表候选人作了宽松的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彭真同志说:“要向选举人全面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看人,要实事求是地从全面、本质上看,一个人基本好,就是好。主要应从政治、思想、工作方面去看。”

1982年修改选举法,对宣传代表候选人的方式做了限制,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习仲勋同志在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草案的说明中说:“在实践中发现(宣传代表候选人)这一规定不够严谨,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

1986年修改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2004年修改选举法,规定除“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外,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使选民可以对候选人有更多的了解。胡康生同志在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说:“有些地方提出,选举法规定的介绍候选人的方式过于简单,不少选民是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建议规定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发表简短讲话,回答选民的问题,并给选民印发介绍材料。”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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