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咨:把网络变成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具(2)

陈良咨:把网络变成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具(2)

利用网络组织的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当前,针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一些人依托互联网络进行策划、组织的群体性事件,在数量呈上升趋势,参与人数也越来越多,参与主体日益多元,扩散传播速度加快,涉及地域越来越广。依托网络策划、组织群体性事件,其过程相对比较复杂。要依托网络策划组织群体性事件,有两个必备的元素:一是现实中的事件,尽管现在有的“快闪族”宣称快闪行为的原因是即兴的,或者说属于虚拟的,与现实无关,但作为群体性事件,其诱因必然与现实中存在的某些问题有关,或者说现实中存在一些在虚拟社会能够吸引网民眼球的事件。二是网络推手。它在依托网络策划、组织的群体性事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缺乏网络推手,所谓的依托网络组织的群体性事件将不复存在。

当现实中的事件进入网络推手的视野,依托网络策划、组织群体性事件的运作正式启动。客观地说,这个阶段实际上进入了一个黑箱,不同的个案有不同的运作方式。从理论上依次可以划分为发动、策划和组织,在实际运作中三者可能是交叉进行的,或者是反复进行的。无论是发动、策划还是组织,网络推手都起到致关重要的作用。从黑箱里输出的,就是现实中的具体行动,或者说是群体性事件。

依托网络策划、组织的群体性事件,一般来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现实问题的普适性。网络上各种各样的信息多如牛毛,能够吸引人注意力的并不多。有的人总结了近几年的网络热点问题,发现在网络上只有本身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才能形成热点和舆论。比较容易引起网民的关注主要有这样几类问题:涉腐、涉富、涉黄、涉黑、涉纪、涉恶、涉法、涉权等。这些问题从本质来说具有普适性,即对所有的观众来说都具有吸引力,每个网民也有能力对之发表看法。当有些事件能将二类或者二类以上的问题叠加在一起时,对网民的冲击力、震撼力相对较大,由此引起的刺激和反应也较为强烈。

二是组织者的虚拟性。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社会空间,网民的身份和姓名也是虚拟的,许多网络空间中的组织实际上并无其实体。虚拟组织的参与者属于混合群体, 联系松散。他们遵循网络规则, 从不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和所属单位,一旦在网上约定好行动信息, 就会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突然聚集并实施同一行动。

三是组织者与利益主张联系的或然性。对于传统的群体性事件来说,组织者往往带有明确的利益诉求,都是试图通过群体性事件来主张某种利益,而在一些由互联网酝酿产生的群体性事件中,组织者与群体性事件的利益主张之间却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并不是自身利益受到了侵害,很多情况下是出于“打抱不平”、“激于义愤”的目的发起群体性事件,这种行为也更容易引起一般网民的同情和支持。

四是组织过程的低成本性。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前, 通过网络传递活动的地点、时间、路线、口号等方面的信息,特别是利用网络向手机群发短信功能,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让最多的人知悉,传播效果极佳,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大大降低。同时,网络的匿名性使得很多网民认为互联网上的行为无从追查,风险成本比较低,因而肆无忌惮地利用网络组织发起现实行动。

五是群体性事件结果的可操控性。西方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比我国要深刻得多。霍华德·莱茵戈德曾警告说“所有快闪暴走活动都可能演变为政治活动”。他在接受CNN记者采访时谈到:“快闪暴走活动原是无害的游戏,即是一种使用新技术使许多人聚集在一起参与的游戏。但是,正是互联网和手机的应用,才使菲律宾民众聚集起来推翻工前总统埃斯特拉达的统治,才使卢武铉登上韩国总统的宝座。所有的快闪暴走活动都存在危险可能。”

网络影响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分析

在网络影响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关键是要将“小事”炒作成“大事”,或者说赋予初始事件以全新的特殊的意义,让之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一个焦点。

一是现实中存在吸引人注意力的事件包括小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在网络组织的群体性事件中对这个问题已进行了分析。

二是在现实与网络中都有希望将其做大的推手。在网络上有的事件即使吸引了大家的眼球,但网络热点的转换是非常快的,当新的能够吸引眼球的网络热点出现时,对原来的热点案件持续关注就容易降低,甚至快速消失,被新的网络热点所代替,原来的热点案件冷得也快。这就需要在网络和现实中有希望将其做大的推手。对于推手来说,一方面应与事件本身没有显性的直接利害关系。对于任何一个与事件本身有利害关系、而且是利益受损的人来说,都希望将其做大,为自己争取多一点的权益。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这类人会让网民一眼就看出,很难成为真正的推手。另一方面推手是部分网民所接受的意见领袖。网上舆论遵循的是“权威性法则规律”,很多意见领袖掌控着网上的话语权,很多网民作为他们的粉丝跟随。

三是有激发网民情绪的深层次社会矛盾。网络舆论呈现出典型的“标签化看世界”的大众思维习惯,有一些事件只要贴上“警察”、“衙门”、“开发商”、“豪华轿车”等身份标签符号,就会在网上引起严重不满和对立情绪。这与我国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和社会心态的复杂性有关。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社会利益格局加快调整,统筹各方面利益关系难度加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要求明显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日趋强烈。特别是社会分配不公,城乡、区域差距持续拉大,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使一些社会群体增加了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不满情绪潜滋暗长,“仇官”、“仇富”、“仇警”的心态不断蔓延。正是社会心态的这些变化,致使一些普通的案件、事件,只要牵扯到党政机关和官员,就很容易被归结为 “腐败问题”;只要涉及到富商,就很容易归结为“为富不仁”;只要与公安民警有些微的联系,就很容易归结为“警匪一家”,从而导致事件迅速升温,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杭州“飚车”撞人事件并不复杂,类似的交通事故在每个城市都时有发生,但在此次事件中,跑车、“富二代”、高官背景等词汇又一次拨动了公众敏感的神经。当地公安机关对肇事车时速“70码”的草率认定,又衍生出“警方不公”的质疑。于是,有关权力庇护的传言,在公众开始扩散开来,导致事态的不断升级。

四是大型商业网站转载和传统媒体介入。按照一般的思维逻辑,大型商业网站的可信度比小型商业网站高,传统的主流媒体的可信度比新兴的媒体高。特别是传统的主流新闻媒体,尽管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大不如从前,但民众对它们的信任度仍是新兴媒体所无法比拟的。要把小事炒成大事,没有传统的主流新闻媒体的介入,一般成功率不高。无论是偏远地区发生的如瓮安事件,还是在国际化大都市发生的如杭州“飚车”撞人事件,他们被不断推高的历程都证明了这一点。在炒作的过程中,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相互借力,互相转载,把社会的情绪推向高峰。

五是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对不及时、错失良机。正面声音缺失,或有关部门应对失误,是网络等媒体能够在群体性事件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客观地说,由于政务公开的推行,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对群体性事件消息进行封锁相对少了,大部分敢于公开。但同时也出现了另一个现象,应对失误频频发生。比如,瓮安事件,让“俯卧撑”成为网络热词;杭州“飚车”撞人事件,成就了一个新词“欺实马”。这是应对失误的典型。不过,应对失误与封锁消息比起来,是非常大的一个进步。游泳中呛口水,是十分正常的现象。

把网络变成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具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网络为群体性事件开辟了一个新领域,增加了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难度。要防止网络在群体性事件中推波助澜,一个最便捷的方式是一关了之,很显然,不到万不得已,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加强对网络公开管理,这也是提出来的比较常规的方法,但有关部门有时显得理不直气不壮,关键是没有理解网络在现实社会中的真正意义。在任何社会,只要出现了管理上的空白,就意味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失职。网络绝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对网络影响群体性事件的过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应对,是我们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中有许多技巧性问题,过程分析本身也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这里不再多述。

网络为我们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开辟了一个新天地。在看到网络是个坏东西的同时,我们必须转变观念,认识到网络是个好东西,把网络作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工具。从目前群体性事件的案例来分析,应该说处于提倡阶段,利用网络成功处置的案例不多,而这正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努力的方向。

要把网络作为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工具。网络是当前沟通政府与民众的一个重要渠道,只要政府利用网络平台,搜集民意,为民众排忧解难,很多矛盾就能够及时化解,有些群体性事件就会消除在萌芽状态。

要把网络作为疏导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情绪的工具。网络作为一种新兴舆论,在疏导群众情绪方面具有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网络既然能够在群体性事件发展过程中推波助澜,同样也可以对群众的不满情绪进行疏导。

要把网络作为群体性事件善后的一个重要工具。善后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方面,很多群体性事件反复发作,一个重要原因是善后没有做好,网络为群体性事件的善后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工作平台。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