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在分析旧中国经济状况时,学者们关注的是如何说明其落后状况,而很少分析它在新中国构建经济体制时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内在的、深刻的。在国民党统治末期,尽管从总体看中国的资本主义很不发达,新式工业的基础十分薄弱,但其经济体系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官僚资本在中国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为一半以上。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是抗日战争的结果。官僚资本因接收日本在华资产而急剧膨胀;外国在华资本比重出现大幅下降;民族资本在战争期间损失惨重,战后亦受洋货倾销和国家资本的挤压恢复缓慢,难掩颓势。经过这场战争,中国总资本损失惨重,资本结构亦发生深刻变化。据统计,战前1936年与战后的1947年、1948年相比,中国资本总额由258.04亿元锐减为142.45亿元,但官僚资本所占的比重由31.52%增加为53.85%;外国资本则由35.96%减少为7.84%;民族资本的比重由32.53%增加为38.31%。与官僚资本主要集中于产业资本和金融业资本不同,民族资本主要分布在商业资本中,占中国全部商业资本总额的95%以上。
二是旧中国并不存在自由市场经济,而是一种统制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混合体。其中,官僚资本的生产经营主要是统制经济,受战争、国家利益和统治集团利益需要支配;其余外国资本、民族资本、个体经济要依靠市场生存,同时也受政府管制的极大约束。国民政府在战时实施的统制经济,主要是在金融、工矿、电气、军用制品等领域,对企业采取国营或公营的形式,进而垄断其生产、销售等环节,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和调节,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满足战争需要的目的。抗战结束后内战接踵而来,国民党对经济的统制并未放松。
为实施经济统制,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条例,设立经济部系统,并将资源委员会等划归其管理。早在1935年的国民经济建设运动和《国民经济建设实施方案》中就已有统制经济的思想。1938年《非常时期农工矿工商管理条例》规定了47种农工矿主要产品为战时管理物品。次年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宣布“实行统制经济,调节物资之生产与消费”,全面确立统制政策。1942年《国家总动员法》规定对于总动员物资得征购、存储,对其生产和贩运得管理、节制、禁止,对日用品交易、价格、数量也加以管制,统制经济的强度不断加大。这些统制政策虽然没有完全实施,但凭借官僚资本的垄断地位,已足以对国民经济实施统制,并影响到市场中的其他部分。以重要战略物资锡为例,由于政府压低收购价,锡产量的增长只是来自官营部分,民营部分则呈负增长,1942年减至1938年的52%,1944年更减至8%。
虽然在政策上国民政府提倡保护民营,强调政府经营的经济事业种类不宜过多,除军工、主要铁路、大规模水力发电等外,均可由人民经营;但实际上,统制经济下的民族资本已无力投资于产业资本。曾是民营传统的棉纺和面粉工业,产量比抗战前跌落一半。商业资本在抗战后1947年、1948年的民族资本中达到2/3强。
由于旧经济体系的这两个特点,新政权在没收官僚资本之后可以相当顺利地建立起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并在这一部分率先实行计划经济。原先的半统制半市场经济实际也延续下来,只是共产党的廉洁和高度的组织性使新政权对经济的管制远比国民党时代有效。
此外,旧中国经济体系还有一个基本特点,即手工业和农业以个体经济为主,它们始终是数量巨大但力量最弱的一部分。无论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恢复经济的过程中,还是在稍后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对待这一数量庞大的群体都是一件困难而复杂的任务。由于中共在取得全国政权之前已在这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而这一分散庞大的群体自身不可能形成一致目标,这就决定了他们基本会跟着共产党走。
2.为巩固政权、恢复经济采取的政策措施产生的双重效果
新中国成立之初面临着恶性通胀,主要是物品短缺、高失业率、财政收支失衡等严重问题。稳定物价、统一财经成为经济领域最重要的任务。中共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有效地扭转了经济局面,同时也在有意无意之中形成了一条导向计划经济的路径。
为稳定经济,共产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第一个重大措施是打击银元和外币的炒卖。上海是当时投机资本最为猖獗的地区。1949年6月10日,上海市军管会查封证券大楼,逮捕了投机操纵者。对银元投机活动的这个致命一击同时也意味着取缔了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高端,它被取缔后虽有过短时间的恢复,但很快就又关闭了。
“银元之战”后,面对投机资本转向炒作粮、棉、煤的情况,人民政府通过全国范围内大规模调运这些物资,并选择适当时机投入市场,又取得了“米棉之战”的胜利。此后,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就有针对性地、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加强。作为稳定物价的重要措施,国家控制了粮食、棉花等生活必需品以及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和销售。抑制投机活动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出台,意味着物价在很大程度上已不再由市场决定。
为从根本上稳定物价,还必须实现财政收支平衡。1950年3月,政务院作出《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此后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全国财政收入、全国物资调度和全国现金管理的统一,“奠定了以集中统一为基础的财政经济管理体制的雏形”。
全国物价基本稳定后,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物价的控制与管理。1950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已经基本确定了各级部门制定物价的程序:“由中央贸易部领导各中国专业公司物价部门计算出全国各大城市的物价标准;由各区贸易部领导各区公司计算出本区各主要中等城市的物价标准;由各省商业厅领导各省公司计算出本省内各中小城市的物价标准”,并要求以命令下达所属部门执行。这样,在最能体现市场经济活跃程度的物价领域,计划的价格形成机制开始不断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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