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百家:比较中国经济体制的两次转型(5)

章百家:比较中国经济体制的两次转型(5)

事实上,在全面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后不久,中国领导人就多少意识到这种体制存在缺陷。最初感到的弊端主要是这种体制权力过于集中,统得过死,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此,曾做过一些改革尝试。比较重要的一次发生在1958年。重点是向各级地方政府下放权力,变中央计划经济为地方政府计划经济。主要措施包括下放计划权,企业管辖权,物资分配权,基建项目审批、投资和信贷管理权,财政权和税收权,劳动管理权六方面的内容。这次改革造成了经济上的混乱。1961年开始收权调整,重新将经济管理大权收归中央,经济秩序得以恢复,但又重新走回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有限的改革尝试都是在计划体制框架内进行的,始终在“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中循环,无法摆脱出来。

这一时期,也有个别负责经济工作的领导人和学者注意到市场问题。如陈云曾在1956年提出“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主张,即:在工商业经营方面,国家和集体经营是主体,个体经营是补充;在生产计划方面,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补充;在社会主义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主体,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是补充。经济学家孙冶方、顾准在50年代中期,从经济理论方面阐释了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60年代孙冶方更是鲜明提出“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这些具有真知灼见的观点当时或未受到重视,或在不同程度上遭到批判,但这毕竟是对计划经济迷信的最初挑战,为日后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计划经济缺陷的暴露以及人们对这种缺陷的认识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在实行全面计划的20年中,中国先后制定了四个五年计划。值得注意的是,除“一五”计划执行情况较好外,其他三个五年计划并未真正执行,而是出于各种需要不断调整和修改。从当时的情况看,这主要是受不切实际的高指标、战备等因素的影响;其深层次原因则是现在依据信息论所证明的,面对极其复杂的经济活动,政府不可能预制周密的、符合实际的指令性计划,计划体制虽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动员各种资源,却无法有效地配置资源。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到“文化大革命”后期,人们已明显感到基层生产单位缺乏活力,经济体制总体效率不高。

计划经济体制在实践中的表现不如人意,是中国实行改革的重要动因;“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又出现两个有利于实行改革的新因素。十年动乱结束之后,人们希望夺回失去的时间,加快四化建设成为全国上下的一致呼声;与此同时,中国的外部环境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中国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关系已实现了正常化,人们走出国门看到了真实的外部世界,也看到了实行对外开放的机遇。由此,中国的改革开放迅速启动。

(二)有明确对象却无明确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对象从一开始就是明确的,改革针对的就是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别是其中那些已为人们所认识到的弊端。然而,改革的目标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各种原因而难以确定,这使得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充满了探索性和不确定性。

1.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改革思路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初思路是把计划与市场结合起来,即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这是因为经济工作的领导者们,当时虽未考虑从总体上放弃计划经济,但经过近30年的实践,已深感不能排斥市场经济。

这样一条思路在启动改革开放之时就已形成。1978年夏秋之交,在国务院召开的务虚会上,就有人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观点。1979年,陈云、李先念、邓小平等先后就此表示了一些看法。陈云指出,以往计划经济的弊端是只有“有计划按比例”这一条,而没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必须实行市场调节这一条。李先念认为,制定一个包罗万象的计划,“而且调节得很好,这是不可能办到的”。邓小平则明确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

一些参与改革的经济学家思想更为解放,薛暮桥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位。他在1980年夏为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起草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写道:“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优势,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商品经济”,“我国经济改革的原则和方向应当是,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优势的条件下,按照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自觉运用价值规律,把单一的计划调节改为在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这份文件被誉为中国市场取向改革的第一份纲领性草案。

总的来看,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思路虽以计划为重,但明确允许市场发挥重要的调节和补充作用,这就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留下了宝贵空间。

2.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新经济力量和非公所有制成分的出现

经济领域的改革一旦开始,很快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一方面,对计划体制本身进行的改革受多方掣肘,进展缓慢;另一方面,允许市场发挥调节作用却很快产生效果,形成连锁反应。在“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口号的鼓舞下,市场要素重新生成,与市场相联系的力量迅速成长,不仅原来的计划体制受到冲击,原先单一公有制的结构也开始改变。

与大多数人的印象不同,经济改革首先从城市开始。粉碎“四人帮”后,国家经委就着手运作企业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试点工作展开,主要内容是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直接从企业这个微观层面入手,是与以往的一个重要不同。试点企业开始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获得在计划外采购部分生产资料、自行安排部分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权力,还有一定的浮动定价权。但放权让利的改革面临的问题不少,短期内也难以解决。不过,这一改革措施毕竟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计划外生产和销售的出现,也为市场的生成和发育、为非公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条件。

当改革在城市中摸索前行之时,农村出现了一股包产到户的风潮。由于没有资金投入,农村改革是以最廉价的方法启动的,即调整政策,强调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这就导致了包括包产到户在内的各种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当决策层决定允许农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试验时,改革率先在农村取得了突破。

允许包产到户、鼓励发展农村社队工副业等一系列农村政策调整的结果,是造成了农产品自由市场的繁荣和农村企业的兴起。不仅原来的社队企业得到发展,农民个人办的或联合办的企业也迅速发展起来,并很快成为农村企业的主力。1984年中央、国务院将社队企业、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工业和个体企业正式定名为乡镇企业。几年时间,乡镇企业不仅创造出大量产值,而且在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提高农民收入、加速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邓小平称,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是“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的收获”。

城市改革在所有制方面取得突破是在大批知青返城之后。在计划体制下,就业由政府统一安排,基本由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接收。“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知青蜂拥回城,就业压力激增,按照原来的办法已无法解决就业问题。1979年,全国待业人员达2000多万,其中回城青年700万,留城待业青年320万。许多城市发生请愿事件,影响到社会安定。于是,唯一的办法就是放宽政策,广开就业门路。不仅允许一些街道、企业、机关开办新企业,也允许人们自谋职业。这样,就出现了一批新的集体企业即所谓“大集体”和个体劳动者,私营(民营)经济也因此获得发展契机。在政府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一些鼓励多渠道就业的政策措施后,1982年中共十二大和当年通过的新宪法都指出,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至此,个体经济获得了合法地位。

是否允许大量雇工,是民营经济成长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难题。个体经营的发展必然产生雇工现象。起初,由于担心发展资本主义,明文规定只准“请1—2个帮手”,“最多不超过5个学徒”;但实际普遍超过这一限制,还有不少“雇工大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最初,中央采取的是“三不政策”,即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此后,有关部门经调查研究,认为雇工经营是必然趋势,不可避免,应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将其纳入轨道。对此,邓小平表示赞同。他说,因为我们搞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些雇工和过去的雇工不同,重要的是,鼓励大家动脑筋想办法发展我们的经济。雇工问题的解决使民营企业得以大量出现,民营经济得以较快发展。

外资企业或者说外资经济是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一支主要力量。1979年初,邓小平提出“搞建设,门路要多一点,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华侨、华裔也可以回来办工厂”。随着经济特区的建立,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发展机遇。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特区实行一系列特殊政策,不仅是中国引进和发展外贸的基地,也是中国有规模地建立市场经济的试验区。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各种类型的外资企业不仅在特区内,也在沿海地区甚至内陆地区建立起来。外资经济由此成为中国经济中一支活跃而重要的力量。

改革开放初期陆续出现的新兴经济力量,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虽然有的带有公有制成分,有的属非公成分,但基本都在原来的计划体制之外。它们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经济主体,不断创造和开拓市场,不断冲击着旧的计划经济体制。

3.在政府主导下形成的双轨制及其利弊

采用双轨制的方式实行过渡,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办法。双轨制不是一种预先的设计,而是在实践中形成的。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市场为导向的思路渐趋明确的过程中,在政府主导下开始有目的地推行双轨制,一方面培育和发展市场,另一方面改革原来的计划体制。

对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来说,能否突破传统的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的思想至关重要。一些直接参与改革的经济学家很快就认识到这一点。一批被称为“改革派”的经济学家直接提出,中国最终必须放弃计划经济,而把整个国民经济改造成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但是,这种主张一时难以被大多数人接受。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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