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达七八年之久 中国慈善立法还有多远

酝酿已达七八年之久 中国慈善立法还有多远

半月谈记者对百家公益慈善组织调研中,大家不约而同地指出,中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慈善组织的捐赠行为。他们认为,1999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只是规范一般意义上的捐赠,内容简单,实施困难。其他大量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效力不高、规制少、协调差。由于存在立法盲点,监督无法可依,诈捐、赖捐、索捐和挪用私分善款现象时有发生。

“在公益慈善机构信息公开程度、标准、程序等各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制度性的刚性约束和统一标准,我们一开始做也非常盲目。”“种子”说,“我们希望慈善法尽快出台,明确要公开哪些内容、在哪里公开、不公开的法律责任等。”

应当看到,某些民间自发成立的微公益、微慈善项目发挥了网络平台门槛低、传播快、互动性强的优势而勃兴,但毕竟缺乏合法性,没有取得公开募捐正规资格,募捐行为和资金使用处于法律监管盲区。如果其达到一定规模,参与人数众多,潜在风险就很可能集中暴露。

不仅仅是微公益、微慈善,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下放审批权限之后,也都面临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缺位的隐患。半月谈记者调研中有此隐忧。某些别有用心之人看中慈善业所拥有的社会动员号召力和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享有的特殊优惠扶持政策,于是浑水摸鱼成立这类组织,或者堂而皇之策划运作相关项目。

它们以公益慈善为幌、为诱饵,实则掩人耳目,走捷径牟取商业利益。记者采访的个别组织和项目将公益人道的广告口号喊得很响,但细察其具体项目运作和善款筹集方式,带有浓厚的不正当营利色彩,甚至有非法集资、网络诈骗和欺世盗名之嫌。

现在全国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达到46万个,未登记而在活动的组织估计不下100万个。取消双重管理体制后,这些社会组织会申请登记,势必导致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增加,监管社会组织的工作量骤然增加。

松绑不等于松懈,放权不等于放任。去年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已明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可见,废除双重管理体制后,政府不仅不应放弃而且要加强监管责任和能力。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要主动协调配合,与有关各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齐抓共管,克服过去“重入口登记,轻过程监管”的弊端。对于政府部门监管的职能和责任,理应纳入未来慈善立法内容。

在加大对行政监管问责力度的同时,还要加大对慈善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捍卫慈善的纯洁性。许多慈善组织和业内人士向半月谈记者呼吁,须在慈善立法中配套相应的惩罚措施细则和纠正问责机制,对披着慈善伪装、混迹“公益江湖”的伪善组织,严加防范、取缔,力避浊流邪气污染慈善生态。

记者调研中,业内人士期待,未来中国这部慈善法律应具有高整合度,原则性和操作性兼顾。江苏省民政厅厅长吴洪彪提出:从法律上保证个人慈善捐赠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对利益冲突人与自我交易进行界定;对营利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坚持以非营利为目的,但允许慈善组织具有一定的造血功能,限制其收入用于慈善服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合力,改变政府是单一管理主体的现行监管体制等。

酝酿长达七八年之久的慈善法何时千呼万唤始出来,一直为业内人士所关注。今年6月4日,在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相关提案办理协商会上,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透露,民政部积极推动和参与慈善立法工作,已将慈善事业法初步草稿上报国务院,争取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提前介入这部法律,加快进程。

紧接着,7月13日,李立国部长表示,下半年,要继续推动社会组织三个条例修订工作(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抓紧出台社会团体年检办法、基金会行为规范等文件。

在国家统一的慈善法一直缺位的情况下,一些发达地区先行先试出台了地方性法规。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获得通过,开创了慈善事业地方立法先河。作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慈善法规,它对慈善组织的设立、内部结构、信息公布、终止后的财产清算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各地方性立法尝试,给国家层面的慈善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北京亿嘉律师所主任孙斌、义联中心主任黄乐平等多名公益律师向半月谈记者呼吁,在人人可慈善的全民慈善时代,慈善事业法作为一部社会立法,涉及各方利益,绝不能关门立法,必须透明立法,民主立法。不仅要有专家学者参与,还要社会各方广泛参与辩论、讨论,最大限度地凝聚全民意志,以法呵护好爱心、看管好善意。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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